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被指貪污17.88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1.38億港元)本月初被判死刑。昨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死刑,成為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以來,第一位因貪腐被執行死刑的官員。
今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上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下令執行死刑。據官媒報道,臨刑前,賴小民與其親屬會面。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指,賴小民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約17.88億元;又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另外,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罪並罰。雖然賴小民曾向紀檢監察機關,揭發華融公司下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並經查證屬實,但因賴小民受賄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嚴重影響社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罪行嚴重,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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