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人證供前後不一 誇大傷勢 官指蓄意用雷射筆照警 理大生罪成候判

差人證供前後不一 誇大傷勢 
官指蓄意用雷射筆照警 理大生罪成候判

【案件速遞】

【本報訊】警員稱去年初在大埔駕駛警車時,感到有雷射光照向他,其後在附近截獲藏有雷射筆的理大男學生。男生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陳炳宙昨裁決指,警員證供前後不一致,兼且疑誇大傷勢,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行為必屬蓄意;雖然涉案雷射筆的射程不足以傷人,但這只反映被告愚蠢,使用不適合的工具在不適合的距離傷人,不影響其襲警意圖,裁定他的兩罪罪成,還柙他至下月19日判刑。

被告吳志軒(18歲)否認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的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張慶賢,並管有一支雷射筆。

陳官昨裁決指,專家證人稱涉案雷射筆須於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才會構成傷害,故不會對距離被告78米的警員構成傷害,認為警員稱眼睛痛楚之說有誇大之嫌。此外,警員起初稱不知雷射光有否射中眼,其後改稱沒「嚴重」射中,未幾再改稱眼球被直接射中。陳官認為他說法前後不一致,明言不會依賴其證供。

裁判官陳炳宙

指警誡下已招認

對於辯方質疑,襲擊事件發生後,同車警員張威業及其他警員,均沒向受襲警員借出護眼裝備,亦沒要求他停車休息。陳官認為,張威業有被雷射光射眼的經驗,知痛楚會於數秒後消失,才沒要求停車,反駁指盡責警員在槍林彈雨下都不可退縮,「更何況本案嘅警察只係面對一束雷射光線」。

辯方亦質疑警員問題不清晰,不能證明被告警誡下稱「我知錯喇,以後唔會再用雷射筆照警察」所指是本案。陳官認為辯方無中生有,因被告已在警誡供詞上簽署作實,而且他不可能無故講述在另一個情景下用雷射光照射警員的行為,裁定其襲警罪罪成。

至於管有雷射筆罪,陳官指辯方在承認事實中表明案發時被告身上藏有涉案雷射筆,雖於審訊中途稱要爭議證物鏈,卻表示不用撤回承認事實。當警員在庭上辨認涉案雷射筆時,辯方亦沒指出該支雷射筆並非從被告身上搜獲,故裁定被告在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僅17歲,其父是公務員。辯方強調被告沒預謀犯案,受襲警沒求醫,本案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冀法庭給他機會改過。陳官拒絕讓被告保釋,下令還柙他,其間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編號:FLCC3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