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柔道港隊成員因在私家車車尾箱藏有棒球棍及一公升辣椒油噴霧,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重判入獄18個月。他早前上訴,高等法院昨頒判詞,指上訴人對管有物品的解釋匪夷所思,有歪常理,駁回定罪上訴;但認同本案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根據情節判監七個半月已足夠,由於上訴人已服刑五個月,計算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的減刑後,判他即時獲釋。
上訴人李育誠(21歲)前年8月16日在上水被截查,除了棒球棍和辣椒油各兩支外,他亦被控車上管有鐵通及家中藏有雷射筆,後兩樣物品罪名不成立。
原審時上訴人辯稱,辣椒油會噴於家居和汽車周圍,驅趕蛇蟲鼠蟻,而兩支棒球棍從淘寶訂購,一支是後備,未有空與朋友玩樂已被捕。裁判官蘇文隆質疑為何不用辣椒水,而用跣腳和較難清潔的油;上訴人沒有棒球和手套,亦沒交代事後真的有玩棒球。
法官李運騰指,雖然裁判官錯誤引述辣椒油用途為「驅蚊除蟲」,但不論驅趕「蛇蟲鼠蟻」抑或「驅蚊除蟲」,同樣匪夷所思,而有關棒球棍的解釋亦是有歪常理;駁回定罪上訴。
刑罰方面,判詞指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社運活動或騷亂,涉案物品並非本質屬於武器,沒證據顯示上訴人當晚使用或公開展示,裁判官量刑沒有恰當反映罪責,與同類案例相比,本案判刑明顯超出合理範圍。例如一案涉及一把斧頭、三把刀和兩把摺刀,判監一年;另一案涉及一把武術刀和一條雙節棍,判監九個月。控罪最高判監兩年和罰款5,000元,法官指若本案應判囚18個月,那麼對於嚴重得多的同類案件,就沒有足夠空間上調刑罰。
案件編號:HCMA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