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拘控粗疏 用八達通對身份 一男生脫罪 童軍領袖罪成還柙過年

警拘控粗疏 用八達通對身份 
一男生脫罪 童軍領袖罪成還柙過年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工具案】

【本報訊】兩名中學男生被指前年11月三罷首天,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外遭警員搜出萬用刀及螺旋鉗等物品。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張志偉昨裁決時批評警員拘控其中一名男生的過程多處疏漏,粗疏大意,包括截查男生時以八達通而非身份證核對身份、弄錯交收證物的同袍、寫錯男生姓名等,導致法庭對辨認被捕者的證供存疑,裁定該名男生脫罪;惟認為自辯時力證萬用刀用途的童軍領袖非誠實可靠,裁定他罪成,還柙過年候判。

兩名被告各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現已18歲的童軍領袖周銘鴻被裁定罪成,控罪指他前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攜有可摺萬用刀,還柙至下月19日判刑。脫罪的17歲姓嚴男生被控管有三包塑膠索帶和螺旋鉗。

拘捕嚴的警員供稱,嚴在查問下稱曾經堵路,事後因怕被捕故一見警員便逃跑,惟警員坦言當時沒施行警誡,辯方質疑該名警員聲言「當傾偈咁傾」是為了套取情報。張官裁決指警員做法不理想,認為警員不應以閒聊形式查問,否則會令被查問者在誤導下回答問題,裁定警員與嚴的對答不可呈堂。

裁判官張志偉

警員開審前六天改口供

警員又稱截查嚴期間透過其身上八達通的相片和其外貌作比對,但記不起嚴有否蒙面。張官指警員應向嚴索閱身份證,又指嚴有否除口罩是重要細節,影響辨認被捕者的證供是否可靠,惟警員在記事冊及書面供詞內都沒有提及相關內容,質疑為何他出庭作供時卻又突然記起。

至於負責拘捕的警員起初在記事冊和書面供詞內稱將涉案證物交給同袍,但他在本案開審前六天改口供,稱該同袍告知,其實處理證物的警員是另一人,文件則寫上與嚴的姓名同音之名字。張官質疑負責拘捕的警員沒在交收證物時確認同袍身份,而是靠同袍事後告知,批評他粗疏大意。

辯方亦質疑周被警長以胡椒噴霧射中,事後更遭另一警員趁他的眼睛仍刺痛時查問,指周是受警員逼供才稱有份堵路。但張官指周懂得保持緘默,自辯時又坦言聽到部份問題,可見他中椒後的意志不受影響,不認為周那時會因害怕而不懂提出要求,而警員沒施行警誡也非懷有惡意,裁定周和警員的對話可以呈堂。張官亦認為案發前一天周曾收拾背囊,不相信他忘記了內有萬用刀。

案件編號:ESCC74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