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警方在示威現場附近截獲兩男並搜出雷射筆。兩人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有被告友人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富有理想,更曾向友人的小孩稱:「我一定會為你守護公義,畀你充滿希望嘅未來」。裁判官王證瑜指,由於律政司以《公安條例》起訴,法庭只可判處監禁式刑罰,念及兩人背景良好並獲親友支持,最終分別判26歲被告入獄五個月及19歲被告入更生中心。
售貨員譚俊賢 (26歲)及男學生甄振嵐(19歲)被指前年11月11日在屯門犯案。辯方求情指,譚一直遵守法紀,案發前沒有參與任何非法公眾活動,亦不認同以非法方式表達意見。
譚的母親在求情信中指,兒子自知鑄成大錯,感到非常後悔,事後沒再參與任何公眾活動。譚的中學師長亦指,譚不是存心為非作歹,只是用錯方法維護他認為值得維護之事。他的女友人則寫信指,譚有正義感,且對香港充滿熱誠,曾對她年幼的兒子說:「我一定會為你守護社會公義,有自由嘅香港,給你充滿希望嘅未來。」
甄則在求情信寫道,他誠心悔改,自知行為不當,犯案只因對社會有看法,內心有不快情緒。辯方強調,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算嚴重,沒證據證明他曾使用涉案雷射筆,希望法庭接受感化官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TMCC5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