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用「合法武力」官斥說謊 摑人沙展 上訴失敗收監

稱用「合法武力」官斥說謊 
摑人沙展 上訴失敗收監

【本報訊】警長於2017年執勤期間在警車內濫用私刑,三度掌摑被捕市民。案件經審訊後,警長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三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出上訴,堅稱事主態度不合作且有機會襲警,故他只是行使合法武力,沒犯罪意圖。法官昨頒判詞,指涉案過程全被錄下,沒有爭拗餘地,當時情況並非如警長所言有即時威脅,尤其事主雙手反扣在後,警長刻意掌摑事主,行為不涉合理武力,警長顯然說謊,因此駁回上訴。一直獲准保釋的警長即時服刑,據知他傾向再提出上訴。

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詞中指,本案特別之處是涉案過程完全被錄影和錄音,除雙方的對話,連上訴人黃明偉(47歲)掌摑事主時手與面部接觸的聲音亦聽得到。上訴人聲稱當時只為「撥低」事主左手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顯然是說謊。原審裁判官對事主庭上的證供,分析準確,裁斷合乎邏輯,沒有犯錯。

■一直獲准保釋的警長⿈明偉上訴遭駁回,須即時服刑。資料圖片

事主被反鎖無還手能力

對於上訴方稱案發時只是使用合理武力,暫委法官游德康指,上訴方和律政司均接受朱經緯案中,有關合法行使武力的法律原則,即控方需證明涉案被告的精神元素。

游官指,上訴人當時襲擊一名雙手已被反鎖背後、沒有還手能力的人,以上訴人掌摑前後的言行舉止,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當時使用了非法武力,裁定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控罪指上訴人於2017年4月11日在土瓜灣道與落山道交界的警車內,襲擊男子李文瀚。事主曾透露其父為退休警員。

任職保險代理的事主審訊時指,案法當日與女友吃晚飯後,回家途中被兩名警員截查。他稱遭警員指控踩腳襲警,向他拳打腳踢,再帶上警車及鎖上手銬。

根據警方提供的片段,事主登上警車後遭上訴人辱罵:「喺條女面前威吖嘛,我返到去就招呼你,你老母臭X玩嘢吖嘛!」有警員向事主表示害怕他搶槍,事主則回應:「我唔會,你唔好搞我!」 隨即在暗黑環境中傳來三下「啪」的聲響,上訴人並繼續多次爆粗辱罵。

原審裁判官陳慧敏當日裁決指,上訴人只為發洩情緒而掌摑事主,以懲罰事主不合作,斥責上訴人知法犯法,有負公眾對警隊的期望;惟考慮到始作俑者始終是事主,輕判上訴人入獄三個月。

案件編號:HCMA223/20

事主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