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禁外宿 官:Staycation也需回家?

菲傭禁外宿 官:Staycation也需回家?

【本報訊】準媽媽聘菲傭來港,怎料菲傭數月後也懷孕,來港後誕下女嬰。女僱主拒絕菲傭帶女嬰同住,但同時以外傭合約規定須與僱主共住為由,拒菲傭放產假期間搬到外間暫住,最終菲傭無法親手照料初生女兒。菲傭早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澄清共住規定不適用於假期,案件昨聆訊。法官質疑除產假,外傭放大假或「Staycation(留港度假)」是否也需每天回僱主家留宿;政府一方表明即使僱傭雙方同意不用留宿,倘未正式獲當局豁免共住,仍屬違反外傭聘用合約。

政府方:未獲勞處豁免屬違約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指,據標準合約,外傭與僱主同住規定不設例外,產假期間適用,有關規定與當局保護本地勞動市場相關,亦保障懷孕外傭臨盆時不會被僱主拒諸門外。

法官周家明追問多種放假情況,如請假數天Staycation或去澳門深圳短途旅行,甚至支取年假或返鄉探親兩個月,是否也要每晚回僱主家睡覺,陳樂信認為需按個別情況決定,但僱傭雙方須向勞工處申請豁免共住,若未獲豁免,就算事前達成共識不用留宿,雙方仍算技術上違約。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菲傭Yvette Dingle Fernandez及入稟時四月大女兒,據知菲傭去年中已帶女兒回菲律賓;政府一方答辯人為勞工處長及入境處長。菲傭曾要求勞工處批准產假期間不執行共住規定,但不成功。法官擇日頒佈判決。

案件編號:HCAL3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