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棍案】
【本報訊】男學生去年在街上被搜出兩支改裝金屬棒,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裁判官溫紹明指律政司對被告苛刻,如改控較輕控罪,可給法庭更多判刑選擇,最終判認罪的被告監禁10天。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向上訴庭申請加刑。上訴庭認同判刑出錯,並關注溫官疑因不滿控罪適切性,導致判刑有偏差,引溫官曾提及對被告失去自由感傷心;最終改以監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已完成原本刑期等因素後,改判囚三個月。
是次覆核刑期申請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潘敏琦審理。律政司陳詞指,本案控罪是防禦性質,被告司徒浩燊(21歲)單是管有涉案金屬棒已構成嚴重罪行,但原審裁判官溫紹明低估控罪嚴重性,過份強調被告從沒使用金屬棒,且不在衝突現場被捕,量刑明顯過輕。
律政司又指,涉案金屬棒經改裝後注有水泥,且方便攜帶,單是揮動已可造成破壞,並非如溫官所言攻擊性不大。溫官又將本案與另一宗案比較,並質疑律政司以《公安條例》起訴,說「極之受呢個因素影響,自己有比較強烈嘅諗法」。被告一方則指,雖然溫官曾就控罪表達意見,但沒影響其判刑考量。惟法官潘敏琦不同意,稱溫官明言對被告失去自由感到傷心,更對被告感到「抱歉」。
法官彭偉昌質疑,涉案金屬棒非常危險,「(刑期)點都冇可能降到10日」。法官潘兆初亦明言,被告沒用過金屬棒不是減刑因素,「睇唔到(量刑)可以去到咁低」。被告一方則認為,金屬棒僅具低程度殺傷力,雖然溫官判刑或過份仁慈,但本案控罪沒量刑指引或最低刑期,相信溫官知悉控罪的預防性要旨,判刑時亦已考慮所有因素。
上訴庭最終認為溫官判監10天的原則有錯,明顯過輕,合適刑期是以監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惟考慮到被告認罪,被告已完成原本刑期,二次監禁會令他焦慮,加上控方申請有延誤,故改判入獄三個月。
溫官早前判刑時坦言,法庭角色被動,控罪規定只可判處監禁式刑罰,質疑律政司未有給予更多判刑選擇,並舉例指中⼤內地生揮⼑⼀案,律政司也接納守行為了事。
案件編號:CAAR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