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終院要求禁保釋 審黎智英案 三國安官揭盅

律政司上訴終院要求禁保釋 
審黎智英案 三國安官揭盅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等,還柙20日獲准以近乎「軟禁」的條件批准保釋,但律政司上訴,獲終審法院受理,黎須再度還柙至2月1日正審。外界一直揣測終院國安法指定法官人選,司法機構昨終在聆訊前五天公佈,除參與上次聆訊的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外,餘下三名終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包括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

黎智英的保釋上訴定於下周一,料審理一天。一直代表黎的資深大狀鄧樂勤(Peter Duncan)正休假,屆時將由資深大狀黃繼明及黃佩琪代表黎。

未有海外法官出任

終審法院除了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外,尚有4名本港及14名海外的非常任法官。今次揭曉參與黎智英保釋案的指定法官,除霍兆剛是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Frank Stock)均為本地非常任法官;據目前公開資料,未有海外非常任法官獲指定為國安法官。

港版國安法第44條規定,指定法官名單由行政長官決定,獲委任指定法官任期為一年。

特首拍板前,可徵詢國安委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沒有明文禁止海外法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根據法例,終院上訴聆訊須由五名終院法官處理。

有關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國籍問題,建制陣營過往一直高呼不應由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不過剛於本月初退休的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去年港版國安法生效後兩日發聲明,強調指定法官安排必須符合《基本法》,特首必須任命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任命時應考慮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不應涉及國籍或政治問題。而法院處理案件時,只會考慮法例和法律原則。

黎智英去年12月3日被控詐騙罪,涉嫌違反將軍澳工業邨地契條款,提堂後不准保釋;同月12日,他再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罪,同樣不准保釋。高院法官李運騰23日批准黎以千萬元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開大宅、發表文章、會見外國官員等,認為已滿足國安法第42條規定,即「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李官亦信納黎不會潛逃。

惟律政司認為,國安法不跟從一般「保釋假定」原則,亦不容許靠保釋條件來確保被告不再危害國安,李官錯誤理解條文,不夠重視保障國家安全,沒恰當衡量黎的潛逃和再犯風險。

案件編號:FACC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