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傳出有意再選特首的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早前受訪時表示,「若明天宣佈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此說法隨即惹來不少迴響,除了民主派譁然,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等親共人士亦駁斥,就連林鄭也否定其「協商論」。兩位疑似下屆特首候選人因而掀起一番爭論,而《大公報》則力撐梁振英,認同協商產生特首「不違反《基本法》的法律框架……也是《聯合聲明》中英兩國達成的共識」。
然而,國家外交部卻在幾年前已明言,《聯合聲明》只是一份不具現實意義的「歷史文件」,早在香港回歸後已失效。他們如今仍以《聯合聲明》為證,那豈不是跟筆者一樣認同《聯合聲明》還是有效的?
的而且確,《聯合聲明》跟《基本法》第45條,同樣訂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正因魯平在《基本法》起草初期,強調草委會一定要按《聯合聲明》來撰寫《基本法》條文,盡可能逐字照搬,而第45條正是如此。但事實上,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協商產生特首的方式早已被排除。
翻查1988年4月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稿),在附件一提出了五個特首產生辦法的方案,全部都是透過不同的選舉程序來產生特首,包括開放的普選和保守的選舉團模式,當中兩個涉及協商的方案,協商都不過是過渡安排或是提名程序而已。
況且,至1989年2月的《基本法(草案)》(第二稿),協商方案已被刪除,更訂明特首的產生辦法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附件一還訂出可由公投決定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是否實行普選。可見,第二稿已確立以選舉產生特首的機制,以及普選的最終目標。及後,六四後仍留下來的18名香港草委中的11人,聯署去信中央要求加速香港民主步伐,故《基本法》取消了公投,明確地提早一屆讓特區在回歸十年後,即在2007年便可實現雙普選的最終目標。
由此觀之,協商早在32年前,已不是特首產生辦法的選項。梁振英自1985年起已是基本法諮委會的19位執委之一,88年更成為秘書長,他又豈會不清楚?一如他近日受訪時所言「起草《基本法》過程中,為何花了接近五年時間,就是為了解甚麼的政治制度及選舉方式最適合香港需要」,既然他認為協商產生特首可行,為何當年沒有提出,為何如今才建議走回頭路?箇中目的,是否因他欲鋪路爭取成為下任特首呢?
據稱,梁振英之所以在2016年底放棄爭取連任,是由於中共曾私下進行民調顯示他就連在小圈子選舉中,也無法取得過半數選票,故而「被」退下來。但如果特首改由協商產生,只要他能取得領導人的支持,便可捲土重來,再次成為特首。然而,其「協商論」甚至連親共陣營也齊聲否定,只因大家都心裏有數,香港目前陷於管治困局,是由於特區政府嚴重缺乏認受性,如今非但普選最終目標落實無期,居然還要倒退至協商產生特首的話,試問早已苦候民主多年、被一再欺騙的港人能夠接受嗎?這樣下來,中央是否要為一個港人已唾棄的人,而犧牲掉香港的前途呢?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