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不作出某些行為」警罕見罪名追殺四中大生

「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不作出某些行為」
警罕見罪名追殺四中大生

【本報訊】本月初中文大學新學期開課日發生黑衣人向保安撒不明粉末事件,警方前晚窮追猛打再入中大拘捕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三人,另有一人昨傍晚自首。被捕四人除涉「非法集結」,警方今次更罕有引用「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不作出某些作為」罪拉人,法律界指該罪近年極少使用,質疑除有襲擊元素亦涉恐嚇成份未必能入罪,警方引用此控罪作為檢控「試金石」,若被捕人士能成功入罪,擔心會廣泛用於其他案件。有立法會前議員估計警方企圖以「重刑」收阻嚇作用,令社會噤聲。

本月11日,中大保安檢查站發生黑衣人「唔騷證」及撒粉末事件,當日一名20歲中大生被警方以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普通襲擊」拘捕。事隔兩星期,警方前晚在粉嶺、沙田、荃灣拘捕三名中大生,更大規模踩入校園宿舍搜查引起學生不滿,當時警方改以涉嫌「非法集結」及「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不作出某些作為」拘捕三人(19至22歲),並通緝另一人。該名被通緝22歲中大生昨日傍晚到警署自首,亦涉同樣罪名被捕,令事件的被捕人數增至五人。

■多名南亞保安進駐港鐵大學站,氣氛嚴峻。王子俊攝

警方昨高調召開記者會交代案情,負責案件的新界南總區刑事部警司陳志昌指,部份被捕者有學生組織背景,行動中撿獲衣物、手機及電腦等證物。但問及警方今次罕有以「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不作出某些作為」罪名拘捕三名中大生,陳拒作解釋,只稱有人不滿保安員核對措施,透過襲擊令有關措施不能執行,故觸犯相關法例。

今次警方引用「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屬《刑事罪行條例》第25條,違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更可監禁五年。

不過記者翻查資料發現近年警方極少引用該罪名作檢控,最近一宗已經2009年(見表),案件是嫖客遭人強迫脫光衣物裸跑10米,涉案被捕男子其後被控該罪罪成入獄四個月。另由2001年至09年間,亦僅得五宗以有關罪名檢控,案件涉及毆打、禁錮等。

■警方前晚於中大拘捕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中大校園電台直播截圖

■案發當日一名黑衣人推倒鐵馬,並有人投撒不明粉末。中大校園電台圖片

大律師:若成功入罪或廣泛應用

法律界對警方引用該條例存疑,大律師陸偉雄指中大撒粉案只是簡單的懷疑襲擊或傷人事件,若證據足夠,按理控告普通襲擊或傷人罪便可,無必要動用這法例。他質疑,假若被捕大學生真的因此較罕見罪名被檢控及提堂,控方最終能否成功入罪也成疑問。事件令人懷疑警方「千辛萬苦」找出這條罕有罪名拘人,試圖在法庭上測試,若證實此法例可引用,不排除警方廣泛用在其他案件。

大律師梁嘉善解釋,「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隸屬《刑事罪行條例》第4部「恐嚇」轄下的條文,意味警方若要立案起訴,除了要證明被告有「襲擊」行為,也要有「恐嚇」元素,舉證要求較常用的「普通襲擊」罪為高;刑期較普通襲擊罪的最高一年監禁為重。

大律師黃宇逸則指,今次案件,估計學生涉促使保安不阻止他們進入校園,或被警方認為觸犯條文中「襲擊他人意圖導致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若成功檢控,會否成為先例?黃指有關案件料只會在裁判法院審議,裁決時不會頒發判詞,故沒有指導作用,若法官頒下判詞也沒有約束力,除非有人上訴至高院才另當別論。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自嘲對這法例聞所未聞,但指罪名較普通襲擊刑責更重,質疑當局是否「有咁重告咁重,有咁多告咁多」以收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