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12日政府強行恢復逃犯條例二讀一周年,多區有市民上街。一名會計女文員在旺角街頭遇警員截查,背囊被搜出雷射筆及「光時」旗幟等物品,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開審。被告出庭自辯,指雷射筆購買已久,用來與貓狗玩及到郊區遊玩,只於前年尖沙嘴太空館外「玩過一次」;其後以為遺失,原來一直在袋內格。
33歲張予婕被控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大廈外管有雷射筆。女警傅志芬供稱,當晚與同僚一行八人沿彌敦道步行巡邏,晚上10時多,在行人路見被告及同行女子眼神閃縮,並走出馬路繞過警察,企圖離去,故將兩人截停,並在其背囊內格找到涉案雷射筆、手套、手袖及面巾等物品,於是拘捕被告。女警承認當晚沒有人使用雷射筆,亦沒有人展示同類旗幟。
被告出庭作供,指當時任職公司位於旺角,當日放工在區內行逛食飯。「光時」及「香港獨立」字樣的旗幟是在港鐵E1出口外的街站派發,她索取作紀念;黑色手套、手袖及面巾亦是別人給她。至於涉案雷射筆,被告稱只在前年網民呼籲到太空館的「雞蛋」外牆照射事件中用過一次。她稱那次玩過後,忘記袋中有雷射筆,「以為唔見咗」。
主控質疑,身穿黑衣的被告並非「行街」,而是較早前參與非法集結。被告見到警員刻意迴避,是因自知身懷雷射筆,亦明知雷射筆會令人受傷,並指被告背包內的所有東西都屬她,打算當晚使用,雷射筆是用來照射警員。被告否認。案件2月9日裁決。
案件編號:WKCC28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