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差案】
【本報訊】7.21白衣人事件發生八個月當晚,市民上街抗議,中六男生疑為救兩名被防暴警追捕的女子,涉嫌攬警阻攔,被控阻差辦公罪昨受審。警員聲稱在馬路上追捕時,突感到有人伸手阻撓,回頭看見被告在行人路逃走。辯方指警員與兩名同袍的書面口供,就查問被告位置的門牌號碼,皆犯下同一錯誤,質疑三人事前夾口供,警員否認。
李姓被告(17歲)否認一項阻撓警務人員罪,指他去年3月22日凌晨在元朗又新街與合益路交界犯案。報稱受阻的警員李文軒供稱,當晚驅散黑衣人時,他正追逐人群最後方的兩名女子,追至距離兩人一隻手臂、約0.7米時,感到有人伸手攬住其左胸位置,回頭看見被告在行人路上反方向跑走。兩名同袍追截制服被告及上手銬後,他親自拘捕被告,將他帶到五米外查問,被告沒回應。
辯方盤問指,對於查問位置,李與兩名追截同袍的書面口供寫錯同一個門牌號碼,位置與李在庭上所講有出入,指出現如此錯誤,皆因三人錄口供前夾口供,警員否認。辯方另質疑,李的書面紀錄無提到有否向被告解釋拘捕罪名,李辯稱「冇話一字一句都要記錄」、「已經寫咗宣佈拘捕,已經夠」。辯方反駁指無相關紀錄,無從得知有關程序是否做足,李卻回應:「咁咪冇紀錄囉𠵱家。」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TMCC18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