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男女被指前年在紅磡非法集結,案件昨續審。辯方盤問當日拘捕首被告的西九龍衝鋒隊警員吳振霆,指吳對首被告連番施襲,包括踩被告的頭,與同袍對他拳打腳踢,又在警車上把他的頭撞向車窗,且以警棍捅身,更伸手進他的褲袋內揑其下體;到了警署訓示室,又要求被告臉貼桌面,當被告欲抬頭張望四周情況時打他的頭。吳統統否認,並一度質疑辯方重複盤問謂:「我諗我唔需要同你澄清。」但法官陳廣池隨即指正吳「呢個係錯嘅」,提醒他必須回答問題。
警員6835吳振霆日前護送作供督察離開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時,一度恐嚇在場拍攝記者謂「邊個影相拉邊個」,兼且伸手擋鏡頭。辯方昨庭上盤問吳,兩度問及在港鐵站搜袋的過程,吳回答第二次提問時說:「你問咗呢個問題好多次,我諗我唔需要同你澄清。」法官陳廣池聞言指吳身為證人,「角色係答問題」,不能說出不用澄清之類的話,「呢個係錯嘅」。陳官強調,除非法庭認為問題會損害證人權利,否則吳必須回答。吳至此才表示清楚明白。
辯方指吳拘捕案中首被告張漢東的時候,根本沒表明罪名或施行警誡。辯方又指吳在黃埔港鐵站踩張的頭,再與同袍拳打腳踢他。
及後吳帶張乘警車赴紅磡警署途中,把張的頭推撞向車窗玻璃或鐵欄四至五次,又多次拳毆張的頭部,而吳或同袍又曾使用涉案彈叉彈張的背部。吳本人更拉張到警車地板後,以警棍捅張的背、肚及肩,然後把張拉起,以戴着護膝的膝部撞張的肚及胸。辯方又指,吳在警車上對張「周身摸」,更曾伸手進張的褲袋取走其電話,繼而大力「揸」他的下體。吳對上述指控一概否認。
辯方續指,當吳帶張到警署訓示室途中,把張推跌並大力拉扯他的手銬,導致張膝蓋擦傷、長褲破裂與手腕瘀傷。而吳在訓示室內叫張把臉貼在桌面並向着牆壁,不准郁動,揚言「一郁就打」,張因而看不到訓示室環境。及後張抬頭欲看室內發生何事,因而被吳打頭。吳同樣否認,並謂當時他其實只是叫張「烏低少少個身」,以便解開手銬。案件下周二續審。
案件編號:DCCC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