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九龍衝鋒隊兩男一女警察五年前在街頭截查懷疑藏毒男子,在記事冊內聲稱搜查男子後,在褲袋找到疑似毒品及吸毒用具,但閉路電視踢爆三人其實從未對該男子搜身。三警受審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10星期,各人不服上訴。高院昨指三警書面口供提及的「search」,應泛指警員「截停搜查」的權力以至整套動作,並不單單特指搜身,有關紀錄未必是虛假陳述,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
上訴人為男警員鄧文祖(37歲)、女警員李軒賴(34歲)及男警長伍肇龍(47歲)。暫委法官譚思樂在判詞指,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本案不涉「砌生豬肉」誣陷事主蕭志邦,閉路電視亦可見背對鏡頭的事主短暫將手放在後褲袋內,然後向花槽扔出黃色錢包,女警隨後在花槽拾回,內藏疑為冰毒。
原審時控方指出,閉路電視顯示撿取毒品過程並非如三警所記錄版本。惟譚官指,三警的記事冊完全沒有記錄事主向花槽扔物件一事,做法有商榷之處,且絕對不應再出現;但若以純法理角度去看,這個遺漏不算是虛假陳述,只是令書面證供不全面和不完整而已。
至於三警是否虛構「搜查」,譚官認為有關描述是指警方常說的「stop and search(截停搜查)」程序,並非特指三警搜身或伸手入事主口袋內探物。三人是否作出虛假陳述,存在合理疑點。
案件編號:HCMA1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