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球毀手機索償】【本報訊】理大學生陳斐揚前年11月「黎明行動」期間,遭警員發射胡椒球彈射毀手機,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代表警隊的律政司追討788元手機維修費用。律政司向法庭申請剔除申索,指警方使用胡椒球槍時,沒有需要負上謹慎責任。審裁官聞言反問:「咁你點射都得啦?」審裁官認為警方開槍前應顧及市民安全,最終駁回律政司申請。律政司並須向陳賠償42.2元訟費,款項包括車資及影印費。
律政司昨陳詞表示警方使用胡椒球槍時沒需要負謹慎責任,惟署理主任審裁官葉樹培反問:「咁你點射都得啦?你冇謹慎責任,咁唔使規範啦,要指引嚟做咩呢?」葉官直言若律政司代表未能解答其疑問,他傾向不接納剔除申請,皆因律政司說法非常不合理。
另外,律政司陳詞引用《公安條例》,指警方若使用所需武力,即使導致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亦毋須負上法律責任。葉官表示,上述條例是要在警方使用的武力符合合理需要程度下才可成立,但律政司完全沒有提及這個大前提,實在不合理。葉官續指:「律政司有成幾百個律師,點解就法律條文唔可以講清楚啲?」葉官最終駁回律政司申請,並指既然有相關守則規限警員使用胡椒球槍,代表警員須負上謹慎責任,顧及市民安危。案件押後至5月4日開審。
案件編號:SCTC502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