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砌詞濫捕已成常態。警方曾於2017年拘捕藏有未組裝BB彈槍的「學生動源」時任成員劉康,最終被法庭撤銷控罪。劉康於2017年12月立法會討論修改《議事規則》期間,在金鐘被搜出未組裝完成、亦未上槍匣的「BB彈槍」而被捕,2018年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判處18個月感化令,上訴後獲撤銷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不服再上訴,高院指涉案氣槍可以數十元在玩具店購買,並考慮劉康案發時只有16歲,平衡各方利益後,拒絕重審申請。
近期亦有社運人士被警方以管有仿製火器或非法管有槍械拘捕。去年11月元朗區議員王百羽住所內被探員搜出大批仿製槍械,以管有仿製槍械及彈藥拘捕。去年10月,一名準學警被「篤灰」曾參與社運,警方聲稱在其家中起獲四把仿製槍等wargame裝備,以管有仿製火器等罪名拘捕準學警。
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而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均屬槍械,須獲得由警務處處長簽發管有權牌照,才可合法管有,否則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