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追溯期延至五年

《行政處罰法》追溯期延至五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在《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下稱草案)稿明確提到,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延長至五年。對於公檢系統長期被批評的胡亂拘留,限制人身自由,草案指出,「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釐清「違法所得」定義

相較此前,草案進一步列明行政處罰程序及執行制度,要求依法公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將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範圍。草案也規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受罰者,若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目前的《行政處罰法》沒有「暫緩執行」之規定。

在中國司法界對「違法所得」有很不同的觀點,如深圳中院的文章就曾出「違法所得」有時被理解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今次草案也釐清「違法所得」,定義為「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草案也列明違法行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追責期限由此前的兩年延長至五年,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目前的《行政處罰法》提到由行政單位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

此外,《教育法》修訂草案提到,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若拒絕或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規定,攜帶犬隻出戶應當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動物、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等措施的規定。」

新華社/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