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文員前年8.31當晚在港鐵太子站被捕,被控管有丫叉、48粒螺絲帽和雷射筆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對講機,判監一年及罰款5,000元。文員就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昨頒判詞維持原判,認為案中管有丫叉的傷人意圖呼之欲出,毫無懸念;判刑不但非過重,假如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場、曾否參與太子站的打鬥和破壞,刑期更有上調空間。
上訴人鍾日祺(34歲)在太子站四號月台被捕,除了管有控罪物品,背包還有護目鏡、防毒面具、頭盔、護脛等裝備。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忽略涉案丫叉一試用便折斷,沒實際殺傷力,其他裝備盡是防護物品,而螺絲帽可用於工作時固定金屬探測儀。
惟高院法官李運騰指,以上訴人的打扮和裝備在月台出現,丫叉和螺絲帽放在褲袋,用作傷人武器的意圖毫無懸念。即使丫叉易斷,只要他視之為傷人器具便可,毋須證明必然能傷人。至於螺絲帽的工作用途,說法出自上訴人胞弟,但胞弟不清楚螺絲帽尺寸,又不知上訴人當時帶着甚麼物品,裁判官有理由不信他。
警方專家鑑定涉案雷射筆屬危險性最高的第四類,60米內可傷人眼,上訴人質疑他沒有醫學資格,李官則指專家有電子和光學學歷,有資格引用激光儀器國際標準作供。上訴人又投訴裁判官不恰當地向辯方證人大量發問,李官認為裁判官只是澄清證供,合情合理。
判刑方面,判詞指綜觀武器性質、潛在傷害、現場是有人流的鐵路站等因素,判囚12個月不是過重;若有證據顯示上訴人曾否參與站內打鬥和破壞、是否得悉事故後趕赴現場,刑期更可能上調。
案件編號:HCMA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