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關注】
【本報訊】前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其中七人被控暴動等罪。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一名青年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罪成,直指不信他是義務急救員。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案中使用任何暴力,惟姚官昨判刑時指,暴動嚴重性並非單單指被告的行為,而是整個群體的所為,最終判他監禁四年。
本案六男一女被告被控前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首被告運輸工陳佐豪(25歲)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中只有陳罪成。法官判刑後,被告母親傷心落淚,眾人上前安慰。據悉,陳將會就定罪上訴。
資深大律師潘熙為陳求情時指,被告有聖約翰救傷隊的急救資格,其急救導師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在課堂上協助教導學生,是位有愛心的急救員。東區兩位區議員徐子見及黎梓欣均有為陳撰寫求情信,稱熱心義務工作,為獨居老人派發防疫物資,被告錯在錯的時候出現在錯的地方。
潘續指,過往有示威案件的被告因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因而得到三個月刑期扣減;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案發時使用任何暴力,身上亦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也沒有警員因此受傷,而且被告亦沒有帶領或召集人群,被捕的地方更是遠離暴動現場。潘揚言:「我可以話喺我見過嘅案入面,佢係參與程度最低嗰個。」潘希望法庭亦考慮被告的家庭情況及案例,採納低於三年量刑起點。
法官姚勳智考慮後指,多封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善良,其母親的求情信中透露,因被告小時有過度活躍症,未能適應學校生活;母親因為患上抑鬱,曾一度入院治療。被告因母親情況,提早輟學,工作幫補家計。
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案發時使用任何暴力,惟姚官引述案例指出,「暴動嚴重性不單單在被告,而是整個群體的所為」,指當日現場暴動有300多人,規模很大,加上現場有人手持長棍物體及使用雷射筆,更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事件歷時逾半小時,甚具威脅性,就此情況已可判監五年以上。惟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帶領人群,亦沒有人命傷亡,遂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考慮被告背景,最終判監四年。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一罪,則判罰款5,000元。
姚官早前裁判時,根據首被告的同行夥伴曾襲警以圖助他逃脫為由,認為他們必然參與早前的暴動而且一起逃避追捕,裁定他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