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8.31銅鑼灣暴動案件,義務急救員罪成判囚四年,其餘六名被告早前則因證據上難以肯定他們曾參與暴動,因而脫罪。其中一名脫罪被告是被《環球時報》點錯相誤以為是「黃之鋒」的青年。他與另一同案被告昨申請訟費,但法官姚勳智指兩人留在暴動現場附近自招嫌疑,拒絕申請。
控方昨反對第六被告維修工陳子揚(41歲)及第七被告鄒咏霖(25歲)申請訟費,認為兩人行為自招嫌疑,指他們身上有的裝備顯然是有備而來,亦沒回應警方查問,又沒遵照警方指示,在聚集現場逗留。陳的大狀指,被告當時逃跑不代表自招嫌疑;判詞亦指被告當時所穿的裝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保持緘默亦是被告的權利。
鄒的大狀則指,鄒為職業治療師,在筆袋內搜出的𠝹刀是用於設計康復工具;案發時社會混亂,落街隨時會遇催淚彈,不應視保護性裝備有問題。
姚官稱兩人被捕時雖與暴動時間相差15分鐘,惟現場仍不時有黑衣人跑動,多個媒體有報道現場消息,警方亦有呼籲叫人離開,但兩人仍選擇留在現場。陳在警方喝止下丟下背囊逃跑、鄒被截停後放下雨傘,均屬自招嫌疑的表現。兩人沒作供,亦沒證供顯示兩人為何在場,故拒絕兩人訟費申請。
陳子揚與同案被告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許智銳(22歲)被判無罪的結果,早前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