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黃國桐被警方國安處以協助港人潛逃之名拘捕,在昨日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曾任監警會副主席的謝偉銓不點名提及黃國桐案,指截取通訊行動若涉法律專業保密權就不能再進行,擔心如律師和客戶進行犯法行為,執法機構搜證會有難度。
保安局長李家超回答稱,截取通訊行動若涉法律專業保密權,申請時要向小組法官滙報,如理據充份會獲授權,有需要時法官亦會附加條件。有關行動要確保非常必要和相稱,他補充指執行時有額外情況,但仍需向小組法官滙報,由他們決定。《截取通訊條例》訂明,警方監聽律師和客戶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須獲法官授權。熱血公民鄭松泰質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早前承認無權和無法檢討警隊國安處截取通訊工作,而有關工作是由特首決定,毋須經小組法官審批,外界無從得知,本港實施國安法後,條例已形同虛設。
李回應稱,如涉國安罪行而需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用國安法第43條訂立的細則和驗證標準等處理。當局制訂細則時,有考慮截取通訊條例實行必要性、相稱性和審批程序,亦對得到的成果如何處理、何時銷毀,情況有變要即時滙報等有嚴格規定。而警方執行這些細則要向國安委滙報,由國安委監督。
如監聽目標既是律師、又涉國安法,應跟從哪套機制,有線新聞引述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此類情況會以國安為重、由特首監管,「在特首監管下,理論上不應聽取有損律師與客人的保密原則。因為這是受《基本法》保障,只可信任特首據法律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