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環紅棉路昨發生警車在無人駕駛下,高速溜後衝落斜路釀成三傷的驚險意外,暫時原因未明,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指,涉事警車屬自動波,若車輛停下未拉手掣,而司機亦入了「P波」,齒輪便會被「鎖死」無法郁動,但假設司機停車時未入「P波」,車輛未被鎖死,加上現場路面屬大斜路,若有重型車輛途經會令路面震動,導致會令車輛溜動。但有律師指過往曾發生多宗涉及車輛溜後的嚴重車禍,原因均與未拉手掣有關,但因現時法例漏洞,涉案司機往往最後獲輕判。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一般涉及汽車溜後引致的交通意外,警方會引用《道路交通條例》以涉嫌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拘捕司機助查,但他指這兩項罪名有先決條件是事發時有司機在肇事汽車上,若車輛是無人駕駛,或事發時司機已離開駕駛座,則未必合符「駕駛汽車」的大原則,無法作出檢控。不過若涉及警務人員,可透過內部紀律聆訊追究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警方一般只可控以《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4條「沒有固定汽車制動器才離開車輛」罪名,但此罪只可罰款2,000元,觸犯者毋須判監,近年惹起爭議。2012年4月,一輛吊臂車駛至西環東邊街斜路停下時,吊臂車溜後衝往皇后大道西,撞死一名老婦和撞傷兩名男子,警方一度以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拘捕司機,但因證據所限,最終以違反交通標誌,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