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觀察不可靠 女子藏雷射筆脫罪

警觀察不可靠 女子藏雷射筆脫罪

【本報訊】前年平安夜警方在沙田大會堂外的「百步梯」拘捕衣着尋常的女子,指她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警員對現場的觀察不可靠,不相信被告罔顧自己安危,在多名警察附近大膽犯案,裁定罪名不成立。控方早前拒絕讓被告守行為了事,昨堅持指被告自招嫌疑,反對賠償訟費,不過裁判官批准被告取回訟費。

無證明被告接觸過雷射筆

■被告黃馨涉藏雷射筆脫罪,獲准取回訟費。

警員潘漢基(譯音)供稱,當晚巡邏至百步梯底部,突有綠色雷射光從梯頂照向警方,他衝上梯頂追捕被告黃馨(38歲),從其束繩袋搜出雷射筆。裁判官溫紹明認為證人或許已盡力誠實作供,但對現場的觀察不理想,例如最初稱現場人流稀疏,被告前方有六、七人, 盤問下改稱可能還有十多人。

溫官續指,證人只說梯底有數十警員,但案發前十分鐘的照片顯示,梯頂被告身旁有至少五名警察。證人只是剎那間望到被告犯案,追捕時要留心梯級、旁人和被告,不排除看錯或看不清楚。即使被告真的在警方重重包圍下犯案,梯頂的警察自會行動,毋須證人追捕。

證物方面,溫官指警方沒從雷射筆檢取指紋或DNA,未能證明被告接觸過,而被告袋內的美工剪刀和口罩等物,不一定有非法意圖。被告衣着無可疑,她身穿藍白色碎花裙,沒有防具,連口罩也沒戴上。

控方反對辯方索取訟費,指被告明知現場狀況仍帶可疑物品到場,遭截停時搖擺抗拒。溫官認為被告雖不算合作,但警員突然衝向被告,沒表明來意,不發一言地阻攔被告移動,被告或許以為與警員爭路,未必知道正受截查,知道後並沒逃跑,沒自招嫌疑。

案件編號:STCC18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