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55名參與民主陣營初選人士因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拘捕。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解釋,「涉案人士圖謀以一個歹毒的計劃去癱瘓特區政府」,這個計劃就是35+及攬炒十部曲。
外界對其說法早有不少評論,筆者在此不贅,只想指出涉及《基本法》第50及52條之立法原意。翻查《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一稿),這兩條條例自訂立後,便無任何顯著修改。筆者跟司徒華在第一稿發表後,合著《對基本法的基本看法》一書,講述我們對部份條文的評論及修訂建議。
對於第一稿關於政制的問題,我們當時指出,「立法機關應該擁有更大的權力,有效地制衡行政機關,這樣才合乎高度自治的原則,這也是聯合聲明有關政制方面的條文的精神所在」,因為《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條訂明,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
然而,根據第50條,「若果立法機關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法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也可以解散立法機關。這條條文把權力放重在行政長官的一邊,破壞了互相制衡的原則」。因為面對被行政長官解散的威脅,立法機關將不敢拒絕通過行政長官認為重要的法案,也不敢堅持遭行政長官否決的法案。「這樣一來,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將會因受制於行政長官而無法發揮,很可能淪為橡皮圖章,制衡也就無從談起。」雖然第52條規定,解散後重選的立法機關若堅持舊立法機關的立場,行政長官必須辭職,但這條根本不足以對行政長官構成顧忌。首先,重選的新立法機關未必能凝聚至三分二大多數的力量與行政長官抗衡,即或有這個可能,行政長官也可以修改撤回原有議案以避免辭職。
此制衡模式,某程度上是參考了美國制度,但在運作上存在很大差別。因為特區政府在立法會內沒有票,就一些富爭議性的議案均必須與政黨協商,有時候更可能需要讓步接納部份議員意見,以爭取過半數通過。故此,除了我們當年講述的制衡權力先天不足外,特首照理亦不可能無視議員反對,並完全不討價還價,而導致立法會過半數議員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甚至觸發特首解散立法會。然後,再度組成的立法會,又以三分二的絕大多數否決所爭議的原案,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所以說,假如真的發生「特首下台」、「政府停擺」,那麼,就只能是在特首全力配合下才可促成。因為政制架構令特首必須爭取議員支持,許多時僅需稍作讓步,便可避免提案被否決,但如果特首竟然寸步不讓,又不拉票,就連解散立法會後,仍拒絕作丁點妥協。這樣,特首根本是蓄意把自己拉下台。說穿了,所謂立法會可迫令特首下台的想法,絕對是妙想天開。如果「攬炒」能成真,歹毒的,究竟是誰?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