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權益帶歧視但受《基本法》保障 鄉議局勝訴 保協約換地丁權

官:權益帶歧視但受《基本法》保障 
鄉議局勝訴 保協約換地丁權

【本報訊】「覆核王」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2015年申請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人權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原訟庭前年裁定部份批出丁權的方式違憲,惟裁決昨遭上訴庭推翻,所有批出丁權的方式均屬合憲。上訴庭指,縱使丁權本身帶有歧視,但無論殖民前或後皆獲法律認可,屬《基本法》保障的傳統權益,憲制地位不容置疑;申請人在政策生效後近50年才提出挑戰,若接納申請,對原居民利益及政府管治有重大損害。

自1972年實施丁屋政策以來,合資格的原居民主要透過三種方式申請丁屋契約,包括在私人土地建屋、以私人協約方式要求政府以優惠價批土地建屋,及免補地價與政府換地建屋。原審法官周家明裁定,後兩者皆不屬於《基本法》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

鄉議局、政府及申請人三方均提上訴,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翰及法官區慶祥審理。

發展區對判決表示歡迎,呂智恆則稱失望,指判決意味着政府會重啟兩類丁屋申請,會研究是否上訴。

《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判詞開宗明義指,丁權本身帶有歧視,但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丁權」是否條例之下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原訟庭認為,只有以私人土地建丁屋方式才可追溯至殖民前的情況,故屬傳統權益;惟上訴庭反駁,傳統與否,應取決於1990年頒佈《基本法》時的法律狀況。法庭詮釋40條時,必須按立法目的和背景,並同時考慮第120及122條,後兩者表明,回歸前本港所有土地契約及有關權利,回歸後予以繼續承認和保護。因此不論是私人土地建屋、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建屋,自1972年丁屋政策生效以來,皆獲殖民地政府認可和保障,不是「新」方式,理應續受保障。

■郭卓堅和呂智恆就丁權提出的司法覆核被上訴庭推翻。資料圖片

生效50年才挑戰「延誤驚人」

即使採取原訟庭追溯準則,上訴庭認為三種方式也符合傳統權益的定義,提及早於殖民年代前,原居民可以「習慣土地使用權」制度向村內「叔父」申地建屋,本質上與現時向政府申地建屋無異;與政府換地是一種行政手段,解決原居民原有私人土地不適合建屋的困難。

對於覆核被指嚴重延誤、及申請人無資格提出訴訟;判詞指丁屋政策生效近50年,《人權法》、《基本法》已生效超過20年,但是次覆核卻於2015年才提出,延誤不單止是嚴重,更是驚人。判詞透露,自政策生效以來,政府共收到超過11萬份丁屋申請,其中超過8,000份仍在處理當中,若法庭接納申請,有關延誤對原居民的利益及政府在制訂土地政策上所造成的巨大損害和不公。

原訟庭認為兩名申請人郭卓堅和呂智恆有資格提出覆核,但判詞反駁,申請人無表明有意興建丁屋;亦無證據顯示他們擁有或可能擁有的土地受到丁屋政策所影響;或因政策而損失住屋權益,裁定兩人無足夠資格提出訴訟。

案件編號:CACV234、317、319/19

■鄉議會主席劉業強歡迎裁決,促政府加快審批積壓甚多的丁屋申請。

■上訴庭指丁權受《基本法》保障,憲制地位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