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示威者響應號召,在各區堵路癱瘓交通,其間有女學生在黃大仙被便衣警長拘捕,事後被控以縱火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案件昨開審,警長承認首份書面證供及記事冊均沒記錄女生搬動膠欄堵路一事,他亦沒親眼目擊女生燒雜物;直至事發半年後,律政司要求他補充口供,翌日即建議起訴被告現有兩罪。案件押後至3月9日裁決。
被告張嘉瑩(23歲)被指前年11月12日在黃大仙彩虹邨碧海樓迴旋處縱火及留下塑膠路障。拘捕被告的警長54219林家強昨供稱,案發當晚便裝當值,乘私家車陪同衝鋒車在黃大仙巡邏,其間發現包括被告在內的四男二女正搬動膠圍欄堵路,路面有雜物起火。
眾人看見警車後逃走。林及後下車追捕被告,跑到紅梅路行人路時,林捉住被告右邊手肘,表明警察身份。被告試圖縮手,並脫掉勞工手套扔在地上。林警告謂:「𠵱家拉你非法集結,唔好掙扎,如果唔係就會使用武力將你制服。」
辯方盤問時指,林在事發半年後,才在第二份口供中首次提到被告搬膠欄,林同意。辯方續指,林修改口供翌日,控方隨即收到律政司指示,建議起訴被告縱火及公眾地方阻礙罪。辯方問:「你唔係突然諗起,而係因為律政司要你補交?」林亦同意。
辯方再指,林將身穿黑衣的被告誤認為堵路六人之一,林不同意。辯方又指,林突然從私家車衝出,但未有表明警員身份便開始追捕,其間更一度取出伸縮棍,被告因此才會逃走。林庭上不忿謂:「如果我俾人追,我點解要走啫?」辯方追問:「即係你覺得一個大男人突然落車追個女仔,嗰個女仔唔使走?」林解釋,被告在他下車前已開始轉身逃跑。
林又在盤問下承認從未看見被告將垃圾扔進火堆,對雜物起火的原因亦不知情。惟當辯方指出被告從沒縱火,林卻謂:「我睇唔到,唔代表佢冇。」
案件編號:KCCC1383、KCS5116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