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展未即場搜火機 男生脫縱火罪

沙展未即場搜火機 男生脫縱火罪

【本報訊】哈薩克斯坦籍浸大生涉於前年在油尖區手持玻璃瓶及打火機,他否認企圖縱火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昨裁定被告罪脫,質疑涉案打火機作為證明被告犯案的唯一證據,負責拘捕的警署警長卻沒在現場搜索。此外,處理證物的警員的書面供詞稱警長交給他一枚橙色打火機,庭上卻說是他自己從被告背囊搜出,說法矛盾及不誠實。沈官認為兩人證供均不穩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NUKPI ABILKAIYR(20歲)前年8月從哈薩克斯坦來港,並獲全額獎學金在浸會大學就讀一年級。控方指,前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示威現場,被告多次嘗試用打火機點燃一枚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但不成功。惟辯方反駁稱,涉案汽油彈是另一名示威者傳給被告,被告從沒嘗試點燃。

■哈薩克籍被告NUKPI ABILKAIYR昨被判企圖縱火罪不成立。

官指作供不穩妥

沈官指出,署理警長嚴偉倫起初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反映他當時並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企圖縱火。此外,嚴從沒在現場嘗試尋找被告點燃汽油彈的打火機,或在現場處理被告的40多分鐘期間,要求同袍幫忙尋找。

沈官認為,有關火機是證明被告企圖縱火的唯一證據,嚴絕不可能完全不在意。而且嚴當時並不匆忙,更供稱他曾數度搜索被告背囊,卻沒發現任何打火機。直至案發後一年、審訊前兩天,嚴錄取的第二份書面供詞時,才解釋沒即時尋找有關打火機的原因。沈官指,雖然辯方案情沒證據支持,但為法庭提供了另一角度。若果被告當時僅手持涉案汽油彈、而沒有打火機,那麼嚴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他,便顯得合情合理。

沈官又指,偵緝警員10518稱他事後在警署發現被告背囊內藏一枚橙色打火機,這說法與嚴的供詞有牴觸,因嚴自言曾在現場數度搜查了被告背囊後,才交給警員10518,但他並沒提及背囊內有橙色打火機。此外,警員的書面供詞稱,嚴將橙色打火機等證物交給他,而非庭上所稱他自己在警署找到。沈官直指警員不誠實,無法接納橙色打火機是在被告背囊內找到,最終判被告無罪。

案件編號:DCCC245/20

■案發當日示威者防線曾爆出火球。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