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6大抓捕中被國安警察拘捕的「阿布泰」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先生離開警署時激動的說,在扣押期間不斷反問自己:「究竟做咗啲咩嘢,我作為一個香港人,點解會被檢控顛覆國家嘅罪行……」。林先生這帶着滿肚冤屈的詰問不但其他50多位被捕者都在問,六十多萬曾在初選投票市民以至其他沒參與的市民心中也禁不住有這個問號。
林先生跟其他五十多人不過在去年7月參與了一場民辦的初選,不過一起為原本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後來被取消)進行了一場「熱身賽」,居然就被當權者扣上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重罪,清晨被凶神惡煞的執法者拘捕,還得擔心在國安法下不准保釋就此被還柙,那份冤枉,那份擔心,那種疑惑實非筆墨所能形容。
應該看到,大選前舉行初選或西方政治術語中的primary是整個選舉機制一部份,任何想集中票源提高勝算的政黨、政治團體都會透過這樣的程序找出最有實力或吸票能力的代表。美國民主、共和兩黨不管是總統還是國會選舉前大半年就會進行黨內初選,以決定候選人誰屬;英、法、德、台灣……等民主政體同樣會有黨內初選機制。即使在香港這個只有「半吊子」民主選舉的地方,過去多年不管建制派還是泛民主派都辦過初選以決定立法會候選人名單。既然有這樣的先例,林先生等參與初選怎麼會是非法行為甚至違反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呢?
自從大抓捕後,有港區人大、香港護法先後發言為警方行動護航,指拘捕針對的不是初選,而是因為初選者的政綱包括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向特首林鄭月娥施壓,促使她回應市民訴求以至辭職。他們認為,這樣的政綱及要求形同脅迫特區以至中央政府,製造憲制危機,因此有可能觸犯國安法有關顛覆政權規定。身為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譚惠珠前兩天就以此合理化大抓捕。
然而,當年有份參與起草《基本法》的譚惠珠應該記得,《基本法》49、50、51、52條明文列出特首跟立法會如何互相制衡,包括議員有權否決預算案或重要法案向特首施壓,促使特首回應訴求改變政策;若果特首一意孤行不作修改,解散後重選的議員及議會可以再次否決預算案,促成特首下台。而為了確保政府運作,在立法會第一次否決預算案後,特首可以按上一年度預算案開支標準批出短期撥款,維持公共服務。換言之,草委當年制訂《基本法》時雖然沒有寫下三權分立原則,但明確訂定立法機關制衡政府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及重要法案,以促使雙方協調找出互諒互讓的共識。難道譚惠珠對這些《基本法》條文及立法原意已忘記得一乾二淨?
既然否決預算案是立法會議員的法定權力,並且在《基本法》政治體制下設定為制衡特首及政府的重要手段,參選立法會的人提出一旦當選將考慮這有相關權力不但合情合理,甚至是應有之義,否則難以向選民交代他們有何作為及決心。今次泛民、本土派初選有候選人建議動用《基本法》賦予的否決預算案權力正正是行使《基本法》規定的權力,實踐《基本法》有關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立法原意,警方有甚麼理由把他們說成是違反國安法呢?那豈不是說《基本法》條文本身就違反國安法嗎?何況根據官方的說法,《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任何本地立法包括國安法都不得違反,否則將會無效。在這樣的法制秩序下,警方的拘捕可說根本站不住腳。
另外又有官員及護法說,參加初選者意圖以否決預算案癱瘓政府,所以違法。這同樣是曲解法律,羅織罪名。不管是參加初選或正式選舉,泛民、本土派代表想做的不是癱瘓政府,而是要向激起民怨民憤損害一國兩制的元凶林鄭月娥問責,要求她更弦易轍,回應市民訴求包括獨立調查警暴……等。林鄭在「反送中條例」的表現如何大家心裏有數,她如何傲慢偏執以一己之見否定百萬人的訴求更是天怒人怨。有參選者希望透過合法選舉,透過市民授權要求林鄭問責實在天經地義,更是最文明、理性、和平的手法。難道連為市民表達意見,要求官員問責也是罪、也是顛覆國家政權?難道林鄭闖的彌天大禍大家只能默默接受!
盧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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