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可涉警調查甩漏

建議不可涉警調查甩漏

【本報訊】本案因警方未能在已蒐集影片中發現關鍵墮樓黑影,中途須暫停研訊一周,讓警方重新到廣明苑蒐證及全面翻看閉路電視;而鑑證警員後來上庭作供亦透露,沒有在死者周梓樂懷疑出事位置旁邊的防煙門嘗試套取指模。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就陪審團可作出甚麼建議提供引導時,特別提到不可以涉及警方事後調查不足,因死因研訊的建議是針對導致死亡的情況,調查不足的問題須留待法庭容後探討跟進。

高官指,陪審團可根據證供披露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況,對工作系統或方法的不足作出改善建議,以防止再有死亡;提出建議時毋須交代理由,惟建議須切實可行,不可以是批評的評論,亦不可以引伸至任何責任問題。

無證據指受TG影響或槍傷

高官特別指出,陪審團的建議不可涉及警方事後調查不足的事宜,因死因研訊的建議是針對導致死亡的情況,而調查工作必定是在死亡發生後才進行。

有關警方在梓樂死前曾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高官稱沒有證供支持梓樂曾受催淚煙影響或中彈受傷。雖然在其他日子或地點可能發生過催淚煙令人不適,但陪審團考慮建議時,只可建基於庭上聽到的證供。

對於案發的尚德停車場三樓矮牆設計疑有誤導,高官指若陪審團信納現場二樓及三樓矮牆外表相似,有可能令人誤會三樓牆外也像二樓一樣有行人通道,可向領展或停車場管理公司作相關建議。裁判官又指,知道停車場事後在現場設立「請勿攀爬」告示,亦將所有矮牆由原先的粉紅色改髹成白色,陪審團可考慮設立告示是否足夠,及所有矮牆都是白色會否更容易引起錯覺。

至於消防處的救援,高官指從證供看來救護措施足夠,但證據顯示違泊的死車在案發前已停放現場一段時間,無人處理,陪審團可考慮死車有否阻延消防車及救護車盡快到場。惟由於無證供顯示受阻道路是公家抑或私人管理,故即使有相關建議,也不知可以向誰提出。他指公平地說,救護由接到受傷報告至將梓樂送抵醫院,全程用了50分鐘,他不評論是快是慢,但直言50分鐘不算很長,陪審員可用自身常識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