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僭建上訴 官斥「事後孔明」駁回

潘樂陶僭建上訴 官斥「事後孔明」駁回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丈夫潘樂陶先後被揭僭建。潘在別墅擺放逾百方呎水池,前年被裁定僭建罪成,罰款兩萬元。高等法院昨頒判詞駁回潘上訴,認為原審正確裁定水池屬建築工程,應入紙予屋宇署審批。對於潘一方力陳水池不影響結構安全,法官質疑說法事後孔明,指潘僭建前沒做過結構測試或計算,幸事後證實安全,重申法例旨在保障安全。

除上訴定罪外,潘亦要求減刑。法官杜麗冰指控罪最高可罰40萬元,本案判罰難言過重。2018年鄭若驊上任時發生僭建風波,屋宇署檢查潘的屯門海詩別墅三號屋,發現長4.65米、闊2.5米、高1.24米的涉案水池,可盛載14公噸水。潘稱是內置循環水流裝置的泳池,由輕量鋼板架起一大個「膠袋」,曝光後移除。

辯稱無損安全

潘被控沒就建築工程提交圖則,主要爭議「建築工程」定義。潘一方指《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物有工廠、橋樑等,與涉案水池相差很遠;但法官認為,水池需搭建裝飾木板,構成建築工程,而在花園增設水池符合「改動、加建」定義。

另一上訴理據是,水池沒有供電和排水系統,結構易於裝拆搬動,但原審裁判官過度依賴水池裝飾木板與花園地板融為一體,判斷不是臨時裝置。法官則指流動性不是唯一因素,裁判官亦考慮了拆除水池便要重鋪地板,按常理不會隨便搬動,得出合理結論。

法官表明,不影響結構安全,不一定不構成僭建,只是因素之一。本案無證據證明潘設置水池前做過結構測試或計算,事後幸運地確認不影響安全;既然條例目的是保障安全,水池便應屬條例規管的建築工程。

案件編號:HCMA22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