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供三選項 可揀非法被殺 須無合理疑點 陪審團商六小時無果今續議

官供三選項 可揀非法被殺 
須無合理疑點 陪審團商六小時無果今續議

【本報訊】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4日凌晨在將軍澳尚德邨墮樓不治。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除了提出「死於意外」及「死因存疑」兩個選項給陪審團考慮外,還有「非法被殺」。高官自言經過深思下提出「非法被殺」這個選項,但提醒陪審團必須緊扣證據,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後,才可作出此裁斷;若不知梓樂墮樓情況,便不可以裁定他是非法被殺。陪審團昨退庭商議近六小時仍沒結果,今早繼續商議。

17歲義務急救員曾朗軒昨再到庭旁聽,坦言對裁判官提供的選項「都幾意外」,因綜合證供及證據,表面上似乎看不到梓樂是非法被殺。他認為,最終裁定梓樂「死於意外」的可能性最大,但相信不論結果如何,都一定會引起很大爭議。

高官向陪審團提供死因選項時,須考慮到有足夠證據達致相關裁決。他比喻陪審團考慮裁決的過程應是「三部曲」,即先商議是否非法被殺,跟着考慮死於意外,若首兩選項都不是,最後才考慮死因存疑。

■周梓樂父母昨到庭旁聽。

若不知墮樓原因不可裁被殺

首先有關「非法被殺」的選項,庭上沒直接證據顯示梓樂如何受傷,綜合所有證供及證據,他非法被殺的唯一獨立可能性,便是有人將其頭部固定在平面上,然後用大面積的鈍物襲擊其右前額,再將他扔落停車場二樓;而梓樂墮地時,碰巧右前額首先着地。若陪審團認為有其他可能性,或不知梓樂墮樓原因,便不可裁定他是非法被殺。

高官又提醒,若陪審團接納當日凌晨1時01分梓樂身處停車場三樓行車斜路頂沿,則兇徒只有八秒施襲。除非梓樂不清醒,否則應會反抗或有所反應,故襲擊在很大程度上要梓樂配合。若陪審團不接納當時身處三樓行車斜路頂沿的人是梓樂,綜合其他證供,在梓樂墮樓前,兇徒須於五分鐘內完成襲擊。但他提醒,施襲後一定會留下痕迹,而市民證人指現場沒血迹,故陪審團須考慮「有冇人可以咁短時間清理現場?」

此外,陪審團亦要考慮,兇徒如何預測梓樂上三樓的時間,並利用閉路電視轉動時拍攝不到施襲位置的空檔行兇,將梓樂扔下樓後,再趁鏡頭空檔離場。另外需要考慮身形高大的梓樂受襲暈倒後,兇徒如何將他拋落二樓,如何準確計算到其身體着地點,又如何估計到其墮樓姿勢。

裁死於意外毋須毫無疑點

高官指,陪審團可考慮的另一選項是意外,但毋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標準,只須考慮相對可能性。若果陪審團接納梓樂誤以為停車場三樓矮牆外是行人通道、而非凌空,繼而自行跨越矮牆,其間腳絆牆頂致失平衡、或者跨牆後沒法改善墮下姿勢,便可以裁斷他死於意外。

最後一個選項則是裁斷死因存疑。高官坦言此裁決不理想,當無法判斷死因時,才可作出存疑裁決。例如只能確定梓樂由三樓墮下至二樓,但不知他如何墮下。

高官指陪審團考慮裁決時,應先考慮是否能夠毫無合理疑點地肯定梓樂非法被殺。若不能,則應考慮梓樂是否較有可能誤以為三樓矮牆外有行人通道;若有,便裁斷死於意外。當陪審團認為梓樂不是非法被殺或死於意外,才可考慮死因存疑。 至於死亡地點,證供指出應是尚德邨停車場三樓;若陪審團不接納,可裁斷不清楚梓樂的死亡時間和地點,「簡單嚟講就係乜都唔知」。

高官表明,不會強行要求陪審團一定要接納某些證供,他們有權不接納所有證供,謂「我信任你哋嘅智慧」。他呼籲陪審團,切勿預先認定某一個裁決的可能性較大,然後選擇支持該裁決的證供;反之應考慮全部證供後,選擇接納哪些證供為事實,再基於已被接納的證供考慮裁決。

案件編號:CCDI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