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月6日市民發起反蒙面法遊行,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其間本地青年樂隊Boyz’ Reborn的主音在大埔道被速龍截停,搜出一支雷射筆。主音早前不認罪受審。裁判官張天雁昨裁決指,案中警員作供不盡不實,有四名警員撿取涉案雷射筆作證物時,手法不妥善;而被告當時並非將雷射筆置於容易拿取的位置;況且他作為樂隊主音,或需於表演使用雷射筆,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Boyz’ Reborn的六名樂隊成員、經理人以及被告陳華斌(19歲)的女友,昨到庭旁聽。被告感謝法庭公正裁決,自言只是僥倖脫罪,呼籲大家關注其他在囚人士。被告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辯方聆訊中質疑警員處理證物的手法,指控方無法肯定呈堂的雷射筆是當日從被告身上撿取,張官指出,截停被告的警員何天佑、撿取證物警員的證供,均有不盡不實之處。張官舉例指,何供稱在大埔道70號拘捕被告,並於地圖上畫出相關位置;惟庭上播放片段證實二人從未在該處出現,他即改口稱說錯,直指其證供與片段不符,前後矛盾。
另外,何稱已將收納雷射筆的證物袋釘好,另一位警員卻稱證物袋是打開的。張官直指,兩人證供在重要事項上出現嚴重分歧,而警員亦沒將證物妥善地交給有嚴格規定的證物室,而是置於某個房間長達八天之久。張官強調,《警察通例》中對處理證物有嚴格規定,雖明白警員工作繁重,或導致執行程序上有不足,但仍不能降低刑事標準,警員需準確記錄,才對控辯雙方更公平。
張官續指,案發現場附近有大量白煙,市民全部循同一方向離開,直指沒有看見任何非法行為,被告亦沒有戴上保護裝置。此外,警員是從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而非褲袋等容易取出的位置;而被告證供直接清晰,亦能提供文件證明他是青年樂隊的主音,或有機會於表演上使用雷射筆,最終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