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鐵筆案 警:智障男可完整表達自己

藏鐵筆案 警:智障男可完整表達自己

【本報訊】前年萬聖節,有市民在港鐵太子站外發起紀念8.31活動,及後警方施放催淚彈並拘捕多人。21歲油漆工人被指將兩支鐵筆丟在地上,昨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受審,裁判官兩度質疑控方的控罪是否恰當。拘捕被告的警員則稱,搜身時發現其銀包內有俗稱「白卡」的殘疾人士登記證,知悉被告是智障人士,故沒即場施行口頭警誡。聲稱憑現場對答,認為被告可以「完整表達自己」。

被告曾進威(21歲)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前年10月31日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支鐵筆。被告是勞福局簽發殘疾人士登記證的持有人。

指無答鐵筆事宜

拘捕警員陳紹麟(譯音)供稱,當晚8時與同僚坐警車,但在新填地街被阻塞,故下車向彌敦道推進。當抵達上海街時,約五米外見一名黑衫黑褲男子,右手拿着用報紙包裹的長條形物體。陳認為可疑,故高呼叫男子、即被告停低。

陳稱被告「望咗我一眼」後跑上行人路。他追上截停,被告即將拿住的東西丟在腳邊。他撿起拆開,發現是兩支鐵筆;搜身時在銀包找到被告身份證及殘疾人士登記卡,背囊則搜出「蒙面嘅頭巾」等物品,其後拘捕並帶被告上警車。

陳稱在查問過程中,被告有回應有關自己及家人的問題,但當問及鐵筆事宜,被告則沒回答,認為被告可「完整表達自己」。他稱知悉被告是弱智人士後,曾問他有否監護人,亦沒即場施行警誡,而是在警署等候家屬陪同下才錄口供。

裁判官劉淑嫻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但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案件本月21日續審。

劉官開庭前曾問控方指控被告的非法用途為何。主控表示,是概括指他涉示威的非法活動,如刑毀。劉官稱現有控罪只適用於人身束縛、傷人、爆竊三項用途,又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應更合乎控方立場,質疑控方是否應修改控罪。主控稱將會在結案陳詞補充法律觀點。

案件編號:WKCC89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