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研訊】
【本報訊】科大生周梓樂前年11月4日凌晨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墮樓不治。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開始總結證供及引導陪審團,指每個人對於近年社會事件中示威者與警方角色有不同看法,但裁斷時不可有預設立場,「唔好覺得有啲人一定啱或錯,會有啲目的或者目標」。裁判官綜合所有證供及證據後,認為可排除梓樂被人推下樓、或受傷後移到現場的可能性,但坦言沒任何證據顯示他如何墮下,甚至不知他是否從三樓矮牆墮下。陪審團將於今日開始退庭商議。
高官先交代事實裁斷標準,指是否接納證供完全由陪審團決定,但裁決必須根據庭上證供及證據,不可作出沒證據基礎的猜測。陪審團決定接納證供或證據與否時,須採用相對可能性標準,然後作出較合理推論,而非採取毫無合理疑點標準。此外,即使沒直接證供指出事情,但有足夠證據基礎指出事發前後發生何事,陪審團便可藉此推論案情。
其後高官開始分析證供及證據,指本案涉及很多閉路電視片段,雖然警員校正了相關片段時間,但專家指校正時間不正確。就此,陪審團可參考其他較客觀的時間,例如新聞直播片段、市民證人拍攝的影像等;訂立了客觀時間標準後,再評估證供可信性。
高偉雄提醒,沒有證據顯示當晚梓樂出事前曾經參與示威活動,陪審團不用猜度他去停車場的原因。雖然閉路電視顯示梓樂在停車場內戴口罩,但當時警方在附近發射催淚煙,戴口罩是正常,不須作無謂猜測。
對於廣明苑凌晨1時01分拍攝到的停車場黑影墮下片段,高官指陪審團可決定是否接納那是梓樂,但明言綜合證供及片段分析,若要推論該黑影不是梓樂,「時間上真係好困難」。若陪審團接納該黑影是梓樂,則他墮樓三分鐘後才有市民發現。高官坦言,很遺憾該支鏡頭拍不到停車場三樓,但梓樂傷勢符合由三樓跌到二樓行人路的推論。
救援方面,所有證供均顯示現場救援行動不需要警員協助,警員沒阻撓救援,亦沒跨過梓樂卧地的矮牆;多名市民證人亦稱發現梓樂前,沒看見穿制服警員在停車場內出沒。至於廣盈閣外有死車阻塞救護車,高官指不知死車停泊在公家或私家路,故不知管理責任誰屬。
高官又指,法證專家鄭郁棋推論梓樂誤會停車場二、三樓矮牆設計相似,以為三樓矮牆外有行人路,故跳高跨牆後失足墮地。惟高官提醒陪審團考慮,案發時三樓矮牆與附近牆壁的顏色不同,其後卻髹成全白色;而二、三樓矮牆的高度不同。裁判官直言,鄭的推論只是間接證據,而且是「推論加上推論」,陪審團應自行決定接納與否,並坦言任務艱深,每人尺度不同。
高官續指,若果梓樂因挨近三樓矮牆而墮下,理論上會呈「倒豎蔥」姿勢,傷勢集中在頭頂。若梓樂是在牆邊遭人從後推下樓,不但施襲者要很大力,而且梓樂會「倒豎蔥」墮地,胸部亦會受到很大磨擦,但他沒相關傷勢,故基本上可排除梓樂遭人推下樓的可能性。此外,考慮到案發情況,相信他被車輛撞倒「冇乜可能會發生」,不建議陪審團考慮。
至於骨科兼運動科學專家江家富供稱,人類的平均認知反應時間是0.7秒,若涉及複雜動作,則需時更長。高官表示,江計算梓樂的墮樓時間為0.93秒,扣除0.7秒反應時間後,陪審團可自行判斷「究竟可以做到啲乜」。
最後,高官指沒證據顯示梓樂當時受催淚煙影響,或因閃避催淚煙而墮樓。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消防員、救護員及義務急救員均沒有受催淚煙影響的症狀,市民證人亦指沒在現場聞到催淚煙。
此外,新聞片段顯示警方向停車場發射的催淚彈,均集中在西南及西北方,而專家指停車場非完全密封,催淚煙飄到案發位置的機會非常低。雖然義務急救員指聽到現場有人稱梓樂為避催淚煙而墮樓,但這屬傳聞說證供,參考價值非常低。
案件編號:CCDI9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