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雷射筆案】【本報訊】前年11月2日警方在港島用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拘捕近200人。男文員涉在灣仔攜有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昨受審。拘捕被告的速龍供稱,被告多次揮手掙扎,直至被制服地上才停止,惟觀看新聞片後承認被告沒掙扎。另一警員則指被告伏在地上仍極力掙扎,但亦未能從片段指出掙扎畫面,只謂大家定義不同,「唔好拗啦」。
警方從被告冼詠倫(33歲)的背囊撿取雷射筆、10張八達通卡、17張現金券、兩支生理鹽水、防毒面罩、V煞布面具及護目鏡等物。
速龍小隊陳姓警員22303供稱當晚9時許,被告迎面步來,突然轉身跑往後巷,他追截並「制定」被告,糾纏倒地,在同僚協助下用索帶反鎖被告雙手。
辯方盤問指陳未能確定被告在現場參與集結,陳答指聚集人數超出標準,被告附近有超過10人往不同方向逃跑,因此推斷被告犯罪。陳描述被告多次揮舞手臂,被制服在地上始停止掙扎。
辯方反指被告站在行人路,警員見他戴黑口罩便認定他參與非法集結,衝向被告,被告故掉頭離開沒掙扎。陳不同意,惟辯方播now新聞片,見十數警員由馬師道跑向北海中心,被告站在北海中心外,鏡頭一轉已遭按在地上,沒有掙扎,陳始承認被告沒掙扎,但不同意制服過程短促。
毒品調查科警員9604供稱,被告俯伏地上時雙手緊握胸前,極力掙扎和縮起自己,警方需用武力才能鎖上索帶。辯方指被告遭按在地上難以伸手,不是反抗,警員不同意,形容掙扎有「十秒八秒」。
辯方要求警員從片段指出掙扎鏡頭,以慢速逐格播放,庭上眾人一直等候,惟警員無反應。警員解釋:「大家對掙扎定義理解唔同,我認為被告扭動身體,唔合作,用手揸住電話就係掙扎,大家唔好拗啦。」辯方質疑掙扎之說誇張其辭。案件今續審。
案件編號:ESCC16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