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稱《環球時報》記者的內地人付國豪,前年8月在機場遭示威者綑綁、圍堵及毆傷,歷時接近兩小時。事後「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及賴雲龍等四人被控暴動、傷人與非法禁錮等八罪。案件昨在區院裁決,法官李慶年裁定畢及賴等三人暴動等三罪成立,還柙至周五判刑;被控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的測量師則兩罪均不成立當庭釋放。
四名被告依次是畢慧芬(24歲)、兼職侍應賴雲龍(20歲)、兼職司機及建築工人何家樂(29歲)及測量師黃逸豪(29歲)。賴有襲警前科,畢則有暴動案底。辯方希望索取賴的教導所報告及畢的精神科及醫療報告,指畢患有初期血癌。李官則指若涉及嚴重罪行,未必需要索取報告,將三名罪成被告包括畢、賴和何還柙候判。
辯方聆訊時以「欺凌」來形容整件事,又把「欺凌」兩字間接演繹為暴動的辯解。李官昨批評這是淡化案中證據,把用於校園或媒體標題式詞語混淆暴動罪的定義。他又批評代表畢的大狀陳詞時流於煽情,欠缺法律及證據的支持,美其名指畢患有腦部疾病,實際為淡化事發畢的行為。
李官續指,付國豪未能認出犯案人,法庭需考慮事發時的影片及環境證據以確定犯案人是否各被告。付被人擅自查問禁錮、被搜查財物,從其背包搜出「我愛香港警察」。李官根據影片等證據,肯定畢、賴及何均有犯案。付被畢用索帶禁錮,再被何用強光照射及從手推車拉走,賴則不斷用美國國旗襲擊付,即使救護員將付抬至近機場大堂出口,賴仍追上繼續襲擊付。
李官認為畢、賴及何三人共同目的就是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與其他人參與暴動,裁定三人暴動罪成,另裁定畢非法禁錮罪成。由於另一名犯案者一直戴口罩,僅在極短時間露出上唇,該犯案者從未露出整個嘴巴,李官只能判斷「好似」黃逸豪;八達通證據僅能推論黃曾到機場,未能肯定他就是施襲者,故裁定黃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兩罪罪脫。
至於畢、賴及何面對的嚴重傷人罪,李官指付的傷勢不足以構成法例所指的嚴重傷害,僅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所指的傷勢,故改為裁定三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賴早前另承認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兩罪,何則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編號:DCCC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