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在《紫荊》雜誌撰文,題為〈司法改革應當與時俱進〉。他聲稱,「司法獨立不是指司法機關的獨立,而是指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時不受任何干涉」,「包括司法機關在內,任何行使公權力的人都理應接受社會監督和兼顧社會感受」,又認為司法機關應「盡量減少使用艱澀難懂的語言和浮誇的體制。如能這樣,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便有望再次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認同」。
譚耀宗作為草委之一,見證《基本法》是依照《中英聯合聲明》所訂明的「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而制訂,其立法原意就是要體現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讓特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譚耀宗口中「使用艱澀難懂的語言和浮誇的體制」,正是要保持五十年不變的普通法法制。
誠然,「不變」並非絲毫不改,筆者也認同任何制度都有需要「與時俱進」,所以在普通法地區,均設有如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般的組織,推動法律改革。
早在1979年,祈理士(John Griffiths QC)來港履新為律政司後,他跟筆者及當時已在一個民間法律改革委員會擔任主席、時任高院按察司(現稱法官)的楊鐵樑,均認為香港需設立正式的法律改革機制,而最為迫切的問題就是改善警方為疑犯錄取口供的程序。因為當時近乎所有刑事案被告在庭上推翻其供認陳述時,都聲稱之前認罪是被警方屈打成招。我們隨即找來法律界代表及相關專家進行研究,後曾建議警方錄取口供時要增設錄音,卻遭警方反對。
至於設立法改會,祈理士很快便聯同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Sir Denys Roberts)向行政局提交聯合意見,法改會在1980年1月成立,後在1981年11月展開涉及供認陳述的研究,並在1985年發表報告,但政府仍拒絕採納建議。及至1988年,法改會研究警方及其他公職人員的拘捕問題,於1992年作出報告,建議把問話過程錄音。警方終於在1993年開始設立錄影會見室,及至1998年,已全面採用錄影會面錄取口供。
由此可見,雖然推動法律改革進程需時,但法改會這些年來一直致力做好其工作。親共人士若認為特區司法有需要改革,何以不採取此行之有效的途徑呢?既然譚耀宗也認為「法院在進行審判過程時不(應)受任何干涉」,卻又為何要求司法機關要「自覺地爭取社會各界廣泛的支持和認同」呢?究竟誰代表「社會各界」?「自覺」是否意味法官判案時要聽話?
其實,所謂司法改革的弦外之音,早在2014年的《白皮書》已說明:法官與政府高官等人同屬「愛國治港者」,必須效忠國家及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再加上親共人士及黨媒近期針對法官判決的猛烈抨擊及施壓,顯然,黨就是「社會各界」,而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法官不得不在「社會」的監督下,「自覺」地按黨旨判案,這樣兼顧「社會」感受的司法制度,便能再次獲「社會大眾」支持與認同。
日前,即將卸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談到司法改革時,直言「如果你意思話次次想打官司一定要贏,贏唔到要改革,唔係特別好理由」。但黨又會否認同呢?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