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交令牴觸緘默權

律師:提交令牴觸緘默權

【本報訊】國家安全處首動用國安法第43條,以「物料提交令」下令傳媒提交資料,該條列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件7列明「提交物料令」細節,提到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律政司司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就某物料向原訟法庭單方面申請,要求發出命令,不論物料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機構可向法庭提反對

法庭若信納有關申請,即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已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條件,可發出命令,飭令管有或控制有關物料的人,須在指明期限內將物料提交給獲授權人員帶走或讓授權人員取覽該物料。若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律師黃鶴鳴表示,過往普通法下,法庭甚少會批出要求機構交出資料的密令,較普遍做法是批出搜查令。他認為有關法令與現行緘默權有所牴觸,「(普通法下)冇人有協助警方調查罪案嘅義務,例如係對自己不利,與人權相牴觸」。

他認為新聞機構的新聞材料涉及《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不應以此法令取得。他亦擔心若索取的資料太廣泛,將令有關人士無所適從,認為警方應指明索取哪一份文件。若機構不願按命令交出資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對,相信法庭會聽取雙方理據後,再作判斷。

浸會大學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指,若警方申搜查令搜查傳媒辦公室,理論上傳媒可申請禁令周旋,限制警方搜查範圍,警方有撲空的機會,而要求傳媒提交文件則較簡單,取得其想要的資料機會較高,亦對傳媒阻嚇力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