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1.11「大三罷」,全港各區皆有堵路行動,圖逼使政府回應訴求。家住旺角的年輕男生被指在洗衣街公園管有索帶、摺刀等兼拒捕,案件昨開審。獲准匿名的督察稱穿黑衣的被告聞「有狗」即跑,他承認當日未作警告已揮警棍毆打被告。辯方指被告無故遭人從後撲跌,令右眼、嘴唇、右手腳受傷,兩隻門牙亦撞爆斷裂,而涉案載有索帶、摺刀等物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
被告陶晉康(20歲)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及拒捕共三罪。物品涉及27條索帶、摺刀、螺絲批、六角匙及噴漆。
法庭早前就兩名警員證人,包括稱被抗拒督察A及拘捕被告的警員B頒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兩人的姓名、警員編號等可識別身份的資料。惟督察A宣誓時說了自己的姓名,作供時更多次透露警員B的編號,控辯雙方未有阻止。裁判官施祖堯一度質疑:「(匿名令)仲有冇意思呢?你哋仲披露?」控方回應警員編號可協助法庭釐清證人的角色,匿名令則仍然有效。
督察A供稱,他當日帶領40人小隊在油尖旺巡邏,8時10分從電台得悉有約50人在亞皆老街附近聚集並疑堵路,遂帶隊調查。警車駛經洗衣街公園時,他發現有黑衣人聚集,對方大叫「走呀,有狗呀」並四散。A稱以他理解,狗即代表警察。
A尾隨黑衣人,成功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他稱被告一度持續掙扎,遂以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將他制服。A在盤問下承認,拘捕及制服被告期間,從沒展示委任證或表露警員編號,他解釋當時已身穿防暴裝,且身為督察級,毋須向市民表露編號。辯方昨多次不慎將A稱為「警員」,問「警員你……」A一度出聲糾正:「我係督察。」
A又承認當日未作警告便毆打被告,「第一下用警棍先發覺要畀警告,我先畀返警告」。施官問,A稱懷疑被告干犯非法集結,制服後卻謂「𠵱家拉你非法集結」,坦言不理解到底是查案還是拘捕。A解釋當時「情緒比較緊張,要截停咗佢,最有效就係講呢句(拘捕)」,再作盤問。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WKCC10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