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暴動案 律政司追殺4脫罪者

8.31暴動案 律政司追殺4脫罪者

【本報訊】前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與灣仔一帶被捕,早前分兩案審理,絕大部份被告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繼以案件呈述方式,就首案灣仔暴動案所有被告包括社工陳虹秀的無罪裁決提上訴後,再就第二案銅鑼灣暴動案獲判罪名不成立的四名被告,提出上訴。律政司指法官裁定其中四名被告脫罪時,法律觀點出錯。

信函由律政司主理國安案件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發出。本案銅鑼灣暴動案六男一女被告包括運輸工陳佐豪(25歲)、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女學生郭美均(22歲)、學生許智銳(22歲)、維修工陳子揚(41歲)、及鄒咏霖(25歲),被控於去年8月31日連同其他人在記利佐治街一帶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案中只有陳佐豪罪成候判,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上月28日裁決,指不信陳佐豪是義務急救人員;其餘六人則無罪釋放。

指原審法官法律觀點出錯

律政司表明,將就第二、三、五、六被告,即金君卿、劉宇軒、許智銳及陳子揚四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充份及全盤考慮分析本案件所有證據,亦未有指出針對被告證供,對案情有誤解、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律政司指,是次申請是在未獲聆訊內容謄本及裁決理由下提出。

姚官早前裁決指,雖則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的衣着與很多參與暴動人士相似,其出現和被捕地點亦與暴動時間或距離相近,控方實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論他們必曾參與該暴動,至於第六被告的外表裝束則非與參與暴動的人士相似,被捕時亦相距暴動頗長時間,認為眾被告雖有可能曾參與暴動,但未能達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編號:DCCC9/20

律政司長鄭若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