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前年9月22日在旺角警署對開驅散示威者時拘捕一名運輸工,指他藏有雷射筆及拒捕。案件昨裁決,裁判官質疑警員為何不在報案室搜身,反而在升降機大堂搜,且被告當時被鎖上手銬,單人匹馬面對三名警員仍拒捕的說法不合理;儘管不信被告稱雷射筆有工作用途,惟控方未能證明它是用來傷人,裁定被告兩罪名均不成立。
被告陳卓傑(49歲)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兩罪,指他當晚在港鐵太子站外管有雷射筆,及抗拒警員王立聰執行職務。被告曾質疑警方濫權,去年5月底入稟區院指控警方對他使用非法武力。
負責拘捕及制服被告的警員王立聰早前供稱在警署升降機大堂搜被告身,搜出雷射筆後被告情緒激動,又稱「死黑警,收皮啦」,被告想向前走,但因雙手遭鎖上手銬,失重心向前仆,左邊額頭仆在地上。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指王證供不合理,例如王在升降機大堂搜查被告,惟報案室非常接近,質疑為何王不帶被告到報案室,王亦同意在報案室搜查是更安全及較理想的地方。
施官又指被告單人匹馬身處警署,被鎖上手銬,且被三名警員扣押,任何人都自知沒有機會能逃離警署,施官認為這些都屬證供關鍵之處,卻出現不合理的地方,不接納王的證供,裁定被告拒捕罪脫。
被告自辯稱從事運輸及網台直播工作,雷射筆有其工作用途,可照車斗內的貨物;此外做直播時為防吸入催淚彈,故帶同防毒面具、生理鹽水等物品。被告亦說貪得意才藏有雷射筆用於工作,稱沒執拾背囊,沒為意內有雷射筆。施官不接納被告說法,認為若工作照明用,電筒比雷射筆方便;被告被捕時沒佩戴防毒面具,當時有人在港鐵站悼念,是採訪好機會、但被告沒拍攝,反而無動於衷,亦沒戴防毒面具。
施官又引述發現塗鴉的女警的證供,女警指持噴漆者穿啡色短褲,被告當時穿藍色牛仔褲,警方亦沒有在被告背囊搜出噴漆。施官指沒證據顯示現場有人群聚集或示威活動,路人可路過現場,附近亦有巴士上落乘客;被告雖有逃走,但沒證據顯示他跟警方作出對抗行為,控方未能證明他藏有雷射筆是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樣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2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