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再還柙 法律界:不理解終院拒保原因

黎智英再還柙 
法律界:不理解終院拒保原因

【本報訊】終審法院除夕批出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的保釋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柙。終院判詞指,批准黎保釋等同假設原審正確,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每個上訴都是爭議有關決定的對與錯,質疑為何黎因此不獲續保;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港版國安法案件的申請保釋門檻提高,舉證責任由控方轉至辯方,但稱「無罪假定」的大原則無改變。

終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馬道立、李義和張舉能早前就律政司的保釋上訴頒下判詞時指,若在等候處理上訴期間續讓被告保釋,「等同」認同高院法官早前作出的保釋令,因此決定批出臨時羈押令。資深大律師葉巧琦昨在電台節目指:「每個上訴都一定係爭議決定嘅對同錯……點解會根據呢個理由,決定唔應該繼續(予黎智英)保釋?」她表明不理解黎不可續保原因。

■終審法院前日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將黎智英再度還柙,引起法律界質疑。

湯家驊:無罪假定原則不變

港版國安法第42(2)條指,「針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葉巧琦認為,決定是否批准繼續保釋時,尚有很多觀點可以考慮,包括曾經提出的保釋條款有沒有機會重犯、被告棄保潛逃機會,以及控方的證據強弱等,「但判詞就冇考慮到」。她直指對黎再度被還柙感奇怪,但承認上訴庭嘗試作出平衡,批出快期處理,只還柙約一個月,以減少不公情況。

湯家驊則於電台指,國安法第42條表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批予保釋,令舉證責任由控方轉移到辯方,「他(辯方)有責任說服法官,被告唔會再犯」。湯強調這是港版國安法更改的原則,「被告要去證明自己冇機會、唔會再去干犯港版國安法」;但他指就算被告申請保釋的門檻提高,認為「無罪假定」的原則無改變。

梁家傑

梁家傑斥如只准植物人保釋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早前已表示,終院指續批保釋等同認同高院裁決之說值得商榷,認為法官可在裁決表明是以人身自由、人權作為首要考慮,而非因默認高院裁決正確。被問及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回覆《明報》時提到,雖然港版國安法可以批准被告保釋,但要證明被告一方獲准保釋後沒有能力搞事,例如被告不能照顧自己,「攤咗喺度」,梁家傑直指42條根本沒有相關表述,批評譚的說法形同只讓「植物人」保釋,言論荒謬,並強調今次保釋爭議是普通法與另外一個「法源」的碰撞,若如譚般隨意將未見於條文的解釋及意思加諸於法律,會衝擊香港行之有效的法治制度。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形容終院處於一個「唔容易決定、兩難」局面,認為終院進行正審時一向有外籍法官參與審訊,特首林鄭月娥處理黎智英案時,「會否只考慮好狹窄嘅民族思想,採納一啲唔係《基本法》規定嘅因素,唔容許外籍法官(參與),實施政治審查?呢個係一個好重要嘅指標」。

早前連番批評高院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左報《大公報》昨於社論讚終院沒有令公眾失望,形容為撥亂反正的第一步;《文匯報》刊出內地法律學者傅健慈撰文,讚終院羈押黎智英合法合理合情,對三名法官撥亂反正予以肯定。

葉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