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律政司憂潛逃再犯國安法 黎智英還柙 2月審

終院:律政司憂潛逃再犯國安法 
黎智英還柙 2月審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欺詐和勾結外國勢力案件獲批保釋,律政司堅持上訴,除夕在終審法院聆訊。律政司力陳,國安法不跟從一般「保釋假定」原則,亦不容許靠保釋條件來確保被告不再危害國安,高院錯誤理解條文,不夠重視保障國家安全,沒恰當衡量黎的潛逃和再犯風險。終院受理上訴,並指由於高院批准保釋可能犯錯,加上律政司提出憂慮,故接納律政司申請把黎暫時再還柙。黎保釋八日再失自由,最少還柙至2月1日正審。

三名終院國安法指定法官馬道立、李義和張舉能認為,國安法第42條保釋條文的詮釋,屬可合理爭辯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是國安法生效半年來首次終審爭議。案件「特快」排期2月正審;馬道立早定於本月11日退休卸任首席法官,由張舉能接任。

終院指由於已批准上訴許可,意味高院國安法官李運騰或錯誤批准保釋,原則上不應繼續讓黎保釋,否則等於假設李官決定正確。鑑於律政司提出的憂慮,終院決定維持最初總裁判官蘇惠德拒黎保釋的原狀,下令重新還柙黎等候上訴。

■黎智英保釋短短八日後再次還柙,他昨離開終院時被鎖上手銬鐵鏈纏腰,由多名懲教員經特別架設的充氣通道押走。易仰民攝

高院被質疑錯誤理解42條

法官李運騰上月23日批准還柙20日的黎智英保釋,認為不准離開大宅、發表文章、會見外國官員、請求制裁等保釋條件之下,已滿足第42條規定,即「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另亦信納黎不會潛逃。

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第42條含義,質疑李運騰錯誤理解,不夠着重國安元素。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陳詞指,國安極為重要,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訂,旨在有效防範危害國安行為,法庭須考慮立法目的和大原則。周指法庭如何理解「假定批准保釋」原則,是本案重要法律議題。馬道立問律政司是否主張在不涉及國安法的一般案件,由於假定無罪,故假定批准保釋;涉及國安法罪行時,第42條會重大地削弱假定批准保釋,變成除非滿足指定條件才可保釋,周同意。

■聲援人士舉起「香港司法獨立已死」及「一兩國制不復再」標語抗議打壓。

律政司指與謀殺叛逆罪同級

高院在黎智英保釋案,沿用首名國安法被告唐英傑保釋案中對第42條解讀。律政司指第42條用詞有別於普通案件所用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的保釋條文,第42條批准門檻較高,但法官混為一談,錯指大多數情況下只是表面有別。

周舉例,第42條聚焦危害國安行為,除非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否則「不得批准保釋」;第9條則指如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干犯騷擾證人、再犯罪、潛逃等行為,則「毋須批准保釋」。周續指,衡量第42條的充足理由時,不能考慮用保釋條件消減危害國安風險。法官李義問為何不可,周答要回到立法目的,國安法罪行性質嚴重,可判終身監禁,與謀殺和叛逆罪同級,正常不會批准保釋,國安法門檻更高,「一次也不能承受被告潛逃或重犯」。

此外,周指國安法考慮兩個法律系統差異,第42條沒明文列出可考慮保釋條件,代表不可考慮。律政司認為滿足第42條後,法庭才需按普通保釋條文,考慮包括保釋條件在內的所有因素。

律政司又稱本案有重大不公,若黎智英潛逃或再危害國安,損害一造成便無法補救,有違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法官李運騰沒正確衡量風險。記者翻查高院批准保釋判詞,據李官當日歸納,律政司認為黎的保釋條件不夠消減潛逃和再危害國安風險,未見其揚言第42條不能考慮保釋條件。

辯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昨回應指,不可考慮保釋條件的說法,是極度偏離傳統考慮方法的大膽主張。他指李運騰已詳盡分析第42條,有謹記國安法立法目的,無可爭辯。馬道立問,律政司指第42條用詞與正常保釋條文頗為不同,但李運騰卻指實際上無甚分別,辯方認為兩條門檻是否一樣,鄧樂勤表明不認同只有正常保釋條文才假定批准保釋。李義則問,李運騰認為第42條可轉換為「若有理由相信會再危害國安,就不可保釋」,看來改變了條件,原文有沒有較高門檻,鄧樂勤認為實質意思相同。

案件編號:FAMP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