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工呂智恆去年3月獨自在元朗港鐵站出口手持寫有「毋忘721」的紙牌,放於胸前數分鐘,事後被指違反《港鐵附例》。案件在屯門法院經審訊後,呂昨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000元。他親自求情謂:「對我所做一切冇任何後悔。」散庭後他獲支持者鼓勵兼即場「夾錢」交罰款,又送上除夕小禮物及祝福。
被告呂智恆面對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罪,案發於去年3月22日。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指,被告自言當時沒發出聲音,亦沒有將紙牌放在地上或張貼,行為僅屬表達個人意見,也是《基本法》下容許的自由。惟李官認為被告手持寫有字句的紙牌站立,舉動明顯為令人得知及提醒路過人士,並非沒有展示,而案發地點明顯屬港鐵範圍,故裁定他罪成。
呂沒聘請代表律師,早前親自抗辯指案發時只是站在非付款區內,當時行人疏落,沒人理會他,惟他被多名港鐵職員包圍時,隨即引來多名途人圍觀。呂稱沒阻礙任何路過人士,他亦合作交出身份證明文件及離開。
案件編號:TMS53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