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舞台設計師在前年反送中示威時,持汽油彈走近警員防線並嘗試用打火機燃點,惟未能點燃,隨即被四名警員制服拘捕,早前承認管有汽油彈及蓄意企圖縱火兩罪,判監四年。他認為刑期過重,就縱火控罪的量刑申請上訴,上訴庭昨指,原審法官考慮被告預先製造汽油彈帶往現場,若掟出手會危害警員生命,採納較高量刑起點沒錯,拒絕受理申請。
申請人姚少康(23歲)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涉前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犯案。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昨在判詞指,申請一方稱原審法官引用了英國量刑委員會的指引,望上訴庭定奪此舉有否做錯,及判斷就企圖縱火罪採納監禁六年作量刑起點是否過重。判詞反駁指,原審法官胡雅文並非依從英國指引量刑,只是識別出可在本港應用的相關原則,僅屬一般討論。
判詞並指,法官曾解釋採納較高起點是基於被告本身是製造汽油彈的人,目標是想掟向防線阻止警察推進,即妨礙警務人員正當執行職務,基於此等因素採用較高量刑起點並非做錯,拒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9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