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律政司昨日除了申請上訴許可外,還申請臨時還柙令,要求終審法院將黎智英還柙等候正式上訴。雖然辯方質疑,根據終院條例,終院並無權力批出臨時還柙令,惟首席法官馬道立反駁,條例明顯存有漏洞,直言「此舉不合常理」。終院最終裁定,即使條例沒有明文授權頒令,但當終院決定受理案件後,還柙命令便理應由終院處理,終院有隱含權力頒令。
臨時還柙令的申請,權力源自《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條例寫明上訴庭或原訟庭可於控方提出上訴申請後,將被告人羈留以待上訴。
辯方質疑條例沒有明文寫明終院有此等權力,馬官亦指出終院上訴委員會沒有權處理保釋事宜,而第35條的確寫明只有上訴庭或原訟庭有權,但他隨即表示:「這明顯是漏洞,此舉不合常理」,並一度問:「會不會終院有隱含(implicit)權力?應該如何理解呢?」惟辯方強調條例如此,權限亦只能如此。
辯方續指黎現時獲准保釋,取消保釋將會影響自由。馬官則引述律政司理據指,一旦黎違反保釋條件,損害無可補救,問辯方若法庭盡快排期進行上訴正審,能否減輕對黎的不利。辯方強調自由事關重大,盡快聆訊不是解決方法;而且高院已充份考慮控方理據才批准保釋,終院沒有基礎推翻。
終院最終裁定第35條似乎存有漏洞,指高院只要收到控方有意上訴的通知,就有權頒令,但批出上訴許可後,卻沒有明文權力頒令,不合常理。
除了針對國安法第42條的正確詮釋提出上訴外,律政司還就根據《刑事訴訟條例》下的一般保釋決定提出上訴,但終院認為無合理爭辯,駁回此理據。終院指,案例已寫明保釋決定不是《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1條下可以上訴的「最終決定」,因為保釋獲批後可被撤銷,被拒後也可因應新情況而重新申請。
馬官指出,即使案件如何涉及公眾利益或危害國家,若法庭沒有權限處理保釋決定,亦愛莫能助。
對於律政司稱只有被告才有權重新申請,但是一旦被告獲准保釋,控方就無法翻案或再申請撤銷。馬官表明對此說法感到驚訝,坦言在缺乏案例的佐證下,實難以接納此理據,「只有你這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