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件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對北京來說更是「大內宣」的政績工程,把「頭號漢奸」判重刑是內地小粉紅渴求的結局,這代表香港終於在祖國母親支持下「撥亂反正」。
北京為了令國安法大戲可以順利上演,做了好多「保險工作」,包括創造了「指定法官」這個職位;更改了「保釋」的思維,由「除非證明他會再犯否則應該予以保留」、變成「除非證明他不會再犯否則不准保釋」。更別提保留一條絕招隨時可以送中。
但這層層關卡之下,卻忘記了,指定法官也是法官,他們也是有基本法律觀念的專業人士。
李運騰法官批准肥佬黎保釋,理由有二,一個是「跡近軟禁」的保釋條件,重犯或潛逃機會低。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法官認為辯方所講的、此案有合理辯護空間,也即是說,「雙方有得拗、唔係一方一定輸梗」。
為甚麼「有得拗」?因為李運騰法官的判詞說出,申請人指肥佬黎7月和8月各有一集節目和嘉賓討論時政,儘管內容未必人人認同,但法官認為,肥佬黎只是「批評」、「意見」,而不能算是「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
這個判決精采了,原來國安法看似凶險,實在是未經考驗。當日北京介紹此法時,忙於解釋甚麼是「勾結」?甚麼是「煽動」?甚麼是「引起他人憎恨」?但就偏偏沒有特別解釋何為「請求」?批評一個政府的施政,或者嘲笑一個執政者最好日日在家數銀紙無銀行夠膽出糧,這是「批評」,還是「請求」外國做嘢?
又或者「政府咁樣做,盞逼美國佬出手㗎啫」,這算是一種「評論」,還算是「請求美國佬出手」?
法官用了比較嚴謹的定義理解「請求」,所以他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肥佬黎七月一日後有「請求」的動作。
北京又會震怒嗎?至少他們要知道,指定法官都係法官,可不是無法無天之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