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31警方在港鐵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無差別襲擊市民,並拘捕站內63人。一名男文員被指藏有彈弓、螺絲帽及雷射筆等,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被裁判官鄭念慈判囚一年,為8.31事件中首名在站內被捕罪成的被告。文員不服定罪及判刑,昨於高院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定罪準則過低,推論有意圖傷人的邏輯有誤,又沒考慮涉案丫叉一拉即斷,實際殺傷力有限,一年監禁明顯過重。法官李運騰拒絕已服一半刑期的被告保釋,但稱會於一個月內作出裁決,被告續還柙。
代表上訴人鍾日祺(33歲)的大律師郭憬憲指,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於裁決理由中,稱上訴人身處有一定人流的車站,又指他管有的丫叉配合螺絲帽「可以用作」打鬥傷人,推論必然用作傷人。
上訴方稱,鄭官的定罪準則過低。案例指明即使工具「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亦不足以定罪,但鄭官的準則再低一層次、即以「可以用作」攻擊性武器的工具來評估傷人意圖,說法空泛;而涉案丫叉測試時一拉即斷,連「可用作」武器都稱不上。
上訴方亦認為,鄭官稱被告管有護目鏡等物是用作打鬥說法牽強,以管有保護裝備推論至丫叉及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更是有誤,錯誤應用案例,「係赤祼裸地口惠而實不至」。涉案丫叉在警方測試時一次就斷,事前被告沒用過,但鄭官仍指不影響其傷人意圖,上訴方認為說法是自設結論,指被告持有物品「可能係收藏品都唔定」。郭另亦批評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沒醫學背景,口供超越其專業範疇,誤導鄭官。
律政司代表則稱,案例指明法庭可考慮物品本身的性質及狀態,從而推論被告意圖,認為鄭官不是單靠人流及環境推論,還有其身上搜出示威常用的裝備等,即預視自己會身處打鬥現場。律政司稱同意涉案丫叉一彈即斷,但本案亦涉達危險級別的雷射筆,判刑沒過重。
案件編號:HCMA2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