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家屬律師指出,鄧棨然和喬映瑜二人既然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即不是主犯,加上「認罪認罰」有減刑成份,認為兩至三年的實刑偏重。況且偷渡案按過往慣例,一般都會遣返,根本不會開審。
根據法院通報,鄧棨然和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律師認為,如果只是購買、駕駛船隻並不構成組織偷越,「既然認定他們是從犯,還判了三到兩年,還是偏重。兩年刑期也適用於緩刑,但在大背景下,還是判了實刑,沒有緩刑」。律師指出,內地法院如沒有拘捕主犯,一般不會認定有從犯,「他們可能掌握了比較充份的證據」,不排除通報港警尋找主犯。
根據新華社報道,案中港人都認罪認罰,北京刑辯律師莫少平稱,原則上「認罪認罰」可扣減三成刑期。此案刑罰在刑法的規定之內,因沒具體起訴書難言輕重。另一方面,組織者原則上應是主犯,「而不是在組織者、領導者再分主犯、從犯」。
根據判刑後法律程序,被告可在10天內提出上訴,鹽田法院會把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必須要在兩個月內審結,之後犯人會移送監獄。如果不上訴,判決便會生效,鄧、喬二人移送監獄,其餘八人則在看守所服刑至明年3月,家屬可申請探監。
鄧棨然弟弟認為刑期太重希望上訴,但認為認罪後會有一定難度。他又指,法院及官派律師一直沒聯絡家屬,而其兄及喬映瑜有機會被調離看守所,卻不知道他們將在哪裏服刑;喬映瑜家人促請內地當局立即公開聽審家屬名單。